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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及传销的法律风险

作者:郭建钊     
内容摘要:维护和发展企业的信用关系是保护社会经济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前提
  据澎湃新闻官方微博报道,近日,张庭、林瑞阳夫妇创办、经营的达尔威公司因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公司名下96套房产被石家庄裕华区市监局查封,价值17亿元。消息爆出后,该话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广泛关注。自2021年12月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处,到2022年4月达尔威公司被认定为传销,张庭、林瑞阳夫妇也在一步步为其从事的非法传销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传销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禁传销行为的发生。

  案例一:企业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A公司是一家售卖保健品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其在全国各地陆续设立了代理店,各代理店在产品宣传中,称其售卖的保健品可调理人体常见的多种疾病。为了获取更大利益,A公司要求消费者须按规定购买满一定金额的保健品成为会员,把会员分为银卡、金卡、白金卡、钻卡四个等级。为鼓励会员发展下线,公司按销售业绩进行团队计酬。A公司按以上营销模式,在多省(市)共发展会员9700人次,销售金额达1000万元。后A公司被以传销之名查处。


  「案例分析」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一般具备三大特征:1.入门费。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2.拉人头。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3.团队计酬。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在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符合传销的特征,应该认定为传销。

  案例二:企业为传销活动提供帮助行


  为的不良后果某市S商务酒店可承办大型接待、会议等活动。某日,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S商务酒店里有人在进行不法传销行为。后该市市场监管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S商务酒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近200人打着“XX公司”产品分享会的名义正在进行传销活动,后公安机关将骨干分子抓获。S商务酒店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案例分析」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本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S商务酒店因在没有核实举行集会的人员及活动内容的前提下收取费用,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违反了相关规定,理应受到处罚。

  案例三:企业人员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甲市MN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推销商品时,称购买商品后可获得加入公司的资格,并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和销售业绩作为计酬的依据。张三通过他人介绍,认为这个模式有利可图,就在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后,加入该公司。


  随后,张三在乙市按照MN食品销售公司经营模式,组织推销该公司产品,由于业绩突出,很快成为该公司的业务经理。后经调查,张三在乙市销售该公司产品金额共计800万元,发展三级下线110人。

  「案例分析」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因此,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张三明知自己实施的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依然积极实施该行为,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标签: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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