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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商家涉及的法律风险

作者:郭建钊     
内容摘要:伴随着外卖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选择变的更多,同时外卖商家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也逐渐增加

  案例一 :好评返现,风险多多


  2023年上半年,某地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举报称,当地某餐饮门店通过“美团外卖”提供餐饮服务时向消费者发放“好评返现”卡片,随后,执法人员到该店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存放了数百张“好评返现”卡片,卡片上写有“动动您发财的手指”“全五星好评+晒图截图”“加微信领取三元红包”等内容,店员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给一位消费者好评返现3元的微信截图。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店家在外卖配送期间,在外卖包装内放入返现小卡,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店家和商品进行五星好评,待消费者评价并将截图发给店家后,商家通过微信返现给消费者。这种通过返现引导消费者评价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消费者的真实感受,其他消费者也很难从评价中获取客观、真实的信息,从而造成误导其他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选择的后果。因此,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商家随意更改销售数量


  某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线上线下餐饮服务行业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一经营主体在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开通、建立了外卖平台,开展网络订餐服务,并且该平台上有些商家的销售数据与实际销售数据不符。经查明,该外卖平台为了吸引商家入驻,擅自修改了部分入驻商家的销售数据。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外卖平台私自修改商家销量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首先,这种行为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严重损害了购买外卖产品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其次,这种行为也损害了外卖平台的声誉和信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再次,平台擅自更改商家销售数据的行为也会使其他想要入驻的商家产生错误的认知,可能造成商家经济损失。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三:售卖超出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商品


  某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店家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在美团外卖违规售卖凉菜。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门店核实时发现,店铺内有一款凉菜“拍黄瓜”,但是店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显示,其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拍黄瓜”这类菜品属于冷食食品制售,被举报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此类食品。随后,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现场改正,下架“拍黄瓜”并不再销售。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本案中,被举报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的前提下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因店铺经营该菜品的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少且销售金额也较少,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而且商家在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后便立即下架菜品,消费者也未因该菜品造成不良后果,因此被举报商家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不予立案的情形。



标签: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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