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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行业如何做好税务合规

作者:陈莉妮     
内容摘要:从人社部增设互联网营销师新职业,并将之纳入统一管理,到浙江等地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直播电商进行监管,齐抓共管的局面正在推动直播经济告别“野蛮生长”

  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稽查局通报,网络主播薇娅(本名: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直播平台佣金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税款,经依法确认偷逃税款6.43亿元,通过隐匿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随后有媒体报道,直播行业已有上千名网络主播主动自查补缴税款。这一方面反映出税务部门加强了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监管,另一方面,也从侧面说明了行业内税务问题较为普遍。在此背景下,网络主播所属企业自查自纠内部涉税问题、做好税务合规工作迫在眉睫。


网络直播行业如何做好税务合规


  网络直播行业税务为何乱象丛生


  近年来,直播电商平台发展势头强劲,在“风口”之下,掌握用户流量的头部主播展现惊人的带货能力,频频创下销售“奇迹”,由此也吸引越来越多企业和新人主播加入直播行业,根据艾瑞咨询研究报告,截至2020年底,中国直播电商相关企业累计注册8862家, 行业内主播的从业人数达到123.4万人。然而,在网络主播疯狂“吸金”、直播行业发展日新月异的背后,税务问题乱象丛生。


  首先,从行业特征看,直播电商资金流向较为复杂,涉及品牌方、网络主播、直播平台、服务商等,还涉及尾款支付率、退货率等问题,税务部门很难逐一排查。过去,直播行业作为新兴行业,缺少规范和监管,也导致行业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其次,从税率和成本核算角度看,主播的带货行为具有高度个人属性,尤其是头部主播的带货行为,即品牌方往往会指定特定的头部主播完成带货,因而这部分收入需要按照个人劳务报酬交税。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须合并为综合所得,并按合并后的综合所得额纳税,统一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的个人适用45%税率。头部主播的收入有坑位费、佣金、广告收入等,一般需要按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

  但头部主播本身的形象打造支出、展业成本、团队运营成本等难以准确核算。还有一些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缺乏税务合规意愿。这些因素导致行业税务乱象丛生。

  转换收入性质


  在“薇娅逃税事件”中,黄薇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税务机关有关网络主播雪梨、林珊珊的税务处罚通报中,可以看出其偷逃税款方式如出一辙——这种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个人收入性质的避税方式,在业内已是“公开”的秘密。


  按照现行税法,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个人投资者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还可以核定征收,核定权掌握在各地税务机关手中,某些“税收洼地”为了吸引投资,税收政策执行尺度宽松,使得5%-35%的经营所得税率可以实际低至约5%,这就是直播行业头部主播热衷于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原因。收入较高的网络主播往往会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而后通过虚构交易业务的方式将其个人劳务报酬转移到企业中,实现个人收入性质的转换。这样以来,不但可以利用“税收洼地”的优惠税收政策,也不用合并计税,大大减少了税款。

  这种避税方式为什么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根本原因在于网络主播的劳务报酬不能被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法律/LAW人经营所得。从法律规定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从事设计、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26项劳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则涉及四类,其中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而从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性质来看,其作为“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被划为直播营销人员,提供广告、展览、介绍等服务,其取得的收入应当认定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而非经营所得,因而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网络主播设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在缺少真实经营目的,且普遍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情形下,无正常理由地人为拆分业务收入,缺乏实质的税收筹划,虚构业务恶意转换收入性质偷税。

  “大数据”+“强监管”下怎样做好税务筹划


  从税务部门的通报中可以发现,这几起案件都是由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后发现的,这也验证了改革后的金税系统在税收查处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豪此前在接受媒体报道时指出,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在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在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中,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与此同时,伴随税务机关对直播行业税务问题的重视以及监管工作的加强,直播行业逃税行为将无所遁形。

  此外,于文豪表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是直播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从人社部增设互联网营销师新职业,并将之纳入统一管理,到商务部对《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从指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严格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到浙江等地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直播电商进行监管,齐抓共管的局面正在推动直播经济告别“野蛮生长”。

  在此背景下,以往所谓“合理避税”的税务统筹规划手段多被认定为逃税,直播行业参与者的税务合规工作面临挑战。

  从促进直播行业有序发展的角度看,直播平台和商家应尽到一定的监管和督促义务,尤其要明确平台、商家的代扣代缴主体义务,督促、提醒网络主播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从行业发展看,品牌商家可能会减少对头部主播的依赖,培养自己的品牌自播或将成为新趋势。

  从网络主播所属企业的税务合规要求来看,其应提高税务合规意愿,做好企业税务统筹规划安排。

  首先,必须明确避税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性,应当避免缺乏实质商业目的、利用空壳化主体的税收筹划工作,自觉纠正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的行为;其次,应当以业务的实质确定税收的选择,具体税务处理的选择必须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并在具体业务活动过程注意存留相关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条,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充分说明税务处理的具体理由,避免脱离经济活动实质的税收选择;最后,应当对企业的财务及税务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合法合规的财税管理体系。同时,结合直播行业的财税核算特点,在遵循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把直播行业的税务筹划方案更多放在财税专业及经验的筹划上,而不是简单粗暴的降低税负。

标签: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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