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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涉及的法律风险

作者:郭建钊     
内容摘要:安全无小事。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重视认证认可相关资质评定,做到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案例一:强制认证认可


  2023年中旬,某地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出厂、销售灭火器及未真实标识产品生产日期的案件。经查,A设备有限公司委托B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标识为A公司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两个公司都未申请该灭火器的委托加工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B公司也无法提供与该灭火器委托生产情况相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另外,B公司于2023年3月生产的灭火器瓶身显示“生产日期:2023/04”,与产品的真实生产日期不符。


  「案例分析」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3C认证),根据《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商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进口、销售,而消防产品正是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四款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市场监管局依据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B公司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认证证书


  2023年9月,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有商户销售劣质插排。经排查,当事商户销售的插排并无外包装,插排底部标注为“XXX防爆抗摔节能插排”,且插排标识为3C认证标志。


  当事商户在接受检查时,无法提供插排生产商资质,仅知道生产商为深圳市A塑胶线缆厂,当事商户通过电商平台从A塑胶线缆厂购买插排并销售。

  随后,执法人员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A塑胶线缆厂相关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符合条件的认证认可信息及3C认证证书。因此,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商家作出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作为家中常见的物品,插排的使用安全不可小觑,一些非正规途径生产、没有得到认证认可的插排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三:产品外包装无标识


  2021年,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市场监管局关于产品监督抽查移送处理的通知函,函中通报,广州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A公司生产的儿童手套的产品型号或规格不符合标准要求,该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上海市场监管局以A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其处罚如下:责令A公司对儿童手套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改正。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理应受到处罚。



标签: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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