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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外观及包装涉及的法律风险

作者:郭建钊     
内容摘要:生产者在设计与定制商品的外观和包装时,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的权利,同时也要适度包装,多多探索环保包装,避免浪费
  外观和包装优美的商品往往更受消费者的青睐,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许多商家在产品外观设计和包装上费尽心机,相关产业也因此迅速发展。不过,生产者在设计与定制商品的外观和包装时,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的权利,同时也要适度包装,多探索环保包装,避免浪费。

  案例一:商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律风险


  张某于1998年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饮料包装瓶(25)”的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3月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99276.0.后来,张某发现甲食品企业生产销售的一款饮品外观与自己的专利外观非常相似。于是,张某向该地专利管理部门申诉,后经专利管理部门查证,认定甲企业侵权,要求甲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包括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同时要求外观设计产品应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还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本案中,张某是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甲企业在未经张某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的产品经认定侵犯了张某合法在先的专利权,因此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商品原包装改变涉及的法律风险


  李某为甲品牌红酒在S市的代理经销商。李某购入该品牌红酒10箱,每箱10瓶。李某为了促销,自己定制了一些小包装箱,一个小包装箱内装入两瓶甲品牌红酒。在自制的包装箱上,李某印制了原包装箱上的所有信息,并增加了一些图案装饰,销量一度不错。但在销售中,李某未说明该包装并非出自原厂,后被该红酒公司发现,认为其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举报了李某。


  「案例分析」

  在销售过程中,经销商出于促销目的,分装或者重新包装,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行为。该行为在确保商品安全,无实质性改变和不危害消费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合理行为。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包括未经允许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的合法的事实行为。该行为不视为侵权。而人们平常提到的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是商业性使用,这是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在本案中,李某转换红酒的外包装是出于善意促销目的,并未对红酒进行实质性改变,也并未损害该红酒公司的商誉,自制包装完全反映了原信息,也并未引起公众混淆。因此,虽然李某印制新包装箱没有事先征得红酒公司的同意,其行为也应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案例三:商品过度包装涉及的法律风险


  中秋节期间,A市市场监管人员在例行检查期间发现,一超市销售的B食品公司生产的盒装月饼,包装极其奢华,售价也明显过高。


  高三层的提篮礼盒中共有6块小小的月饼,每层只有2个,每层礼盒里都加上了厚厚的衬垫材料。经检测,该月饼包装空隙率过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于过度包装。

  「案例分析」

  过度包装是指超出了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介绍或说明商品的功能要求,用于商品的包装耗材过多、分量过重、体积过大、成本过高、装潢过于华丽等现象。

  商品过度包装与我国构建节约型社会的精神相违背,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还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法律上鼓励厂家使用易回收包装物。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出台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强制规定了销售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售价的20%.在本案中,该款月饼就属于过度包装。

  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产者,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约谈,同时可要求企业下架产品。

标签:202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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