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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作者:郭建钊     
内容摘要:面对层出不穷的人工智能方面的法律问题,建立健全有关人工智能方面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人工智能又称AI,作为一项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的研究,人工智能最早应用在计算机领域,后在机器人、经济政治决策、控制系统、仿真系统等多个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人工智能虽然在近些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其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案例一:以真实人物为原型的AI人物侵犯人格权


  商家A设计出一款手机记账软件,使用者可以添加自己喜欢的AI人物作为陪伴者,并可以选择陪伴者的名字、头像、称谓以及与使用者的关系,同时,陪伴者还可以与使用者产生互动、交流等行为。商家A为吸引用户,在未经公众人物B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B的名字和肖像作为AI人物的原型,并产生大量“表情包”,以此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用户和AI的互动功能。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侵权公司的软件使用被侵权人的姓名和肖像设计虚拟人物,将被侵权人的各个特征综合反映到虚拟人物形象上,在使用虚拟人物的过程中,同时使用了被侵权人的姓名和肖像。软件用户和虚拟人物互动的行为也存在侵犯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情形,即使这种行为是软件用户所为,但软件的开发者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公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的行为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需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享有著作权


  C公司的技术团队设计出一款D软件,后通过D软件自动撰写出一篇文章,主要内容是对当日股市相关信息、数据的分析。随后,E公司擅自在自己运营的网站中发布了这篇文章,C公司即以E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其起诉。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一部著作、一篇文章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首先要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本案中,涉案作品虽不是由实际的公民或法人创作,但是,由C公司主创团队运用D软件生成的,就属于C公司团队整体智力创作作品,具有独创性,不管是在内容上,还是创作过程上,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法人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E公司未经允许即在自己的网站发表涉案作品,侵犯了C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三: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2016年11月,在深圳举办的第十八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一台名为小胖的机器人突然发生故障,在没有指令的前提下自行打砸展台玻璃,并导致一人受伤。

  近年来,无人驾驶汽车出现在公众视野,同时出现的交通事故数量也不断增加,在此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何分配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案例分析」

  包括机器人在内的人工智能产品的出现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机器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目前尚未有统一结论。其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将机器人作为法律主体还是法律客体:如果作为法律主体,机器人侵权有两种承担责任方式,一是由机器人自己承担,二是由机器人的制造者、生产者或使用者承担;作为法律客体的机器人侵权,责任自然是由人类来承担,但具体谁来承担,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将机器人作为法律客体时,承担责任的人不外乎有四种:产品的设计者、生产者、使用者以及数据提供者,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一般来说,弱人工智能只能通过指令进行工作,但依照现今科技发展的速度,相信很快就会出现有自我意识的机器人,到那时,机器人侵权的责任认定又会出现新的挑战。



标签: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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