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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酒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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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新年将至,亲朋好友之间的聚会渐渐多了起来。觥筹交错之间,常有人喝得酩酊大醉。此时,同行之人需要了解对醉酒者有哪些义务
  案例1:朋友醉酒
 
  朱某与罗某、宋某、乔某四人相约聚会。四人在罗某家喝了两箱啤酒后,又去某KTV唱歌,期间喝了750ML芝华士(洋酒)兑绿茶,朱某多次表示不胜酒力,但其他三人依旧劝酒助兴,一直喝到凌晨2点,朱某才离开,其余三人仍留在KTV喝酒。朱某独自行至距家500米处的花园处醉倒路边,第二天被人发现时已经猝死。朱某家人遂将罗某、宋某、乔某诉至法庭。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上的不作为侵权。不作为行为对他人造成侵权以行为人有积极作为的法律义务为前提。比如:行为人是被侵权人的法定监护人,或先行行为(共同饮酒)引起的法律义务(妥善照料、安置醉酒人)。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关系,也不存在一方的先行行为致另一方于危险状况的情况,那么也就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积极作为义务,进而也不产生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本案中,法院最终判令共同喝酒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依据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学理上可以称此为“伙伴注意义务”。“伙伴注意义务”包括适当的警告、救助、通知等,在意识到伙伴面临危险的可能性时,应当及时进行提醒和劝告,防止危险发生;当危险已经发生,处于共同环境的伙伴应该伸出援手,进行实质的救助;当损害已经发生,处于共同环境的伙伴应该履行通知义务,即通知受害人的亲属或者公权机构、专业机构等。
 
  本案中,罗某、宋某、乔某作为共同饮酒者,在朱某不胜酒力时并未制止其喝酒,反而继续劝酒,并任由朱某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自行离去,致使朱某猝死路边,未能尽到“伙伴注意义务”,因此应当就其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2:顾客醉酒
 
  刘某与张某、吴某三人同在饭店吃饭饮酒。吃完饭后,刘某与吴某结账后先行离开,留下酒醉的张某,直至饭店打烊,服务员要求张某离开。张某酒醉严重,熟睡不醒,由于服务员找不到其亲属、朋友的联系方式,饭店经理崔某令服务员将张某架出饭店扔在路边。张某在马路上行走时被机动车撞成重伤,住院治疗。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饭店在张某醉酒的情况下,负有保障张某人身安全的积极义务。在发生本案所述情况时,饭店首先应联系张某的亲友将张某接走,或找到其他安全、适当的地方安置张某,如观察到张某有明显的身体不适状况发生,应当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医救治。同时,共同饮酒人刘某、吴某将醉酒的张某独自留下,该不作为行为存在过错且导致张某遭受人身损害,刘某、吴某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3 :为醉酒者代驾
 
  徐某饮酒后无法驾驶汽车回家,致电A代驾公司要求代驾,A公司指定代驾司机马某为徐某开车。由于醉酒,徐某在回家途中睡着了,到达指定目的地后仍熟睡不醒。马某在扶手箱中找到钱,拿走相应代驾费后将车停在路边自行离开。后来,徐某在未醒酒的情况下开门下车,由于视线模糊,摔伤导致腿骨骨折。
 
  「案例分析」本案中,如果被代驾人的委托事务仅为“将车辆代为驾驶至指定地点”,那么司机马某将车辆安全停放在指定位置后,代理事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马某没有进一步照料、安置徐某的义务,其得到代驾费后离开的行为也不构成违约。如被代驾人的委托事务为“将车辆代为驾驶至指定地点并妥善安置被代驾人”,则司机还需将被代驾人送到家中或交给其亲友照顾,并确认被代驾人身体状况良好。那么,马某放任徐某不管导致徐某摔伤的行为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徐某与A代驾公司形成委托关系,与马某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徐某应向A公司主张赔偿,A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马某主张其雇员责任。
 
  在实践中,酒后委托代驾通常为临时的、一次性的委托行为。电话预约代驾多形成口头合同,手机应用软件预约虽然符合书面合同形式,但权利义务条款有限且相对不明确,因此,被代驾人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手机应用软件操作记录、电子付款记录等方式证明委托合同的效力及约定内容。
 

标签: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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