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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邦家租赁谈集资诈骗罪

作者:皮鹏浩 沈敬璐     
内容摘要:以高额回报等方式诱骗客户投入虚构项目,筹集巨额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
  2002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还未提出的时候,蒋洪伟,一位来自吉林的年轻人,就在广州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路,以1000万的注册资金注册成立了“广东绿色世纪保健品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世纪”),6年后,他又注册成立“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家租赁”)。表面上风光无限的他,却从一开始就走错了方向,踏上了一条不归路。
 
  以保健为名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健保养意识也逐步增强,保健品行业开始兴起,绿色世纪也投身其中。绿色世纪将吸金目标锁定在中老年人身上,以“免费体检”为诱饵,打着健康登记的幌子,留存中老年客户的联系方式,并为其预约体检时间,邀其去分公司门店体检。体检过程中,借机推销面值千元以上的会员卡,凭卡购买店内保健品。除此,对于积蓄充盈的客户,营销人员会推荐其加盟绿色世纪,加盟店由公司代管,不用客户费心操持。加盟费从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客户每月可提取连锁店营业额的利润,每万元每月可提取约180元,三个月结算一次,加盟期满后一次性退还加盟费,回报率高达21.6%,约是银行利息的10倍。
 
  一旦客户同意加盟,广东绿色世纪公司则与其签订“绿色世纪·中国保健品信誉保证连锁机构特许经营合同”,并交纳加盟费。分公司内部员工工资、奖金则由广东绿色世纪公司根据销售会员卡和收取加盟费的数额分别给业务员、业务主管、部门经理提成。
 
  一时之间,绿色世纪风生水起,据绿色世纪公司网站介绍,该公司在广东、重庆、吉林、甘肃等20多个省的75个市设立了代理点,在其中14个省以出售品牌的形式发展了65家加盟店。然而,2006年—2008年间,绿色世纪及部分分公司的行为已经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例如,2006年12月,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广东绿色世纪保健品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侦查,并在广东省范围内对该公司的分支机构情况进行调查。2009年的一纸判决宣告了绿色世纪的终结。
 
  2009年,上海静安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绿色世纪某分公司罚金18万元,两名被告人黄某、肖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有媒体报道指出,上述事件过后,绿色世纪被注销,所有的业务和客户转入邦家租赁。
 
  换汤不换药
 
  邦家租赁成立于2008年,至2012年,已发展成为具有融资租赁资格的中外合资企业。然而,相比绿色世纪,邦家租赁的营销模式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其揽客噱头仍然是中老年人健康体检,办理会员卡,进而推销昂贵的健康产品,在此过程中会员家底也被摸清。
 
  根据会员不同的情况,邦家租赁对其推销公司所谓的投资计划,以总公司上市或开发高回报项目急需融资为幌子,鼓吹投资者通过商家加盟形式代理汽车、家具、电器的销售和租赁。会员可以从加盟费及日常销售租赁中获取高额利润,年回报率最低为20%左右,投资时间越长,回报就越多。对于投资10万元以上的客户,可聘用为星级兼职租赁顾问,签订相关合同,每月发放800元“工资”,年终可以拿6000元利息。不少客户禁不住诱惑,倾尽家产,投入其中。
 
  2008—2012年间,邦家租赁迅速扩张,相继在广东、浙江、安徽等地开设18家大型旗舰店,而其创始人蒋洪伟亦深受其利,坐拥多个显赫社会头衔。
 
  邦家租赁以身试法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绿色世纪既能伏法,邦家租赁自然也不会长久。2012年1月,邦家租赁由于资金问题陷入困境,各地债权人开始上访维权。
 
  5月15日,广州警方查封了邦家租赁总部及附近8个门店,带走包括蒋洪伟在内的54名嫌疑人,经公安机关调查,邦家租赁涉嫌非法集资近百亿,受害人超过23万名。检察机关在指控中提到,蒋洪伟的个人信用卡记录显示其刷卡消费达2288多万元,美金23万余元,用于购买名表、衣服等奢侈品,除此之外,他斥资300万元为其情妇在广东购置房产。
 
  2016年2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邦家租赁一案做出一审宣判,主犯蒋洪伟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规定后该罪的最高刑罚。其余2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当庭有6人举手表示上诉,但蒋洪伟当庭没有表示。
 
  时至今日,互联网上依旧保留着“蒋洪伟”这一词条,并称赞“蒋洪伟先生的邦家租赁是新时代绿色生活消费的一颗璀璨之星”,今时今日再看,甚是讽刺。
 
  律师点评
 
  “邦家案”是迄今为止中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人最多的金融犯罪案件。蒋洪伟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合理合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认定集资诈骗罪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二)以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三)集资的数额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邦家租赁并非金融机构,也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资格,邦家租赁以高额回报等方式诱骗客户投入虚构项目,筹集巨额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蒋洪伟个人奢侈消费、员工高额提成等,足见蒋洪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
 
  法律以集资金额为量刑标准对集资诈骗进行了刑罚幅度的划分,其中“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个人而言,集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对于单位而言,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蒋洪伟99.5亿的集资金额,远超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理应判处无期徒刑。(作者系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标签: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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