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土地享有权利
2023年,甲公司以划拨的方式取得丙农场国有农用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甲公司与其权属片区内的非职工农户乙签订《国有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丙农场国有农用地承包租赁给农户乙管理使用,租赁费按照实际承包租赁的土地面积和当年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租期至2029年底。2022年1月,甲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发布了《国有公司经营管理方案》,根据方案规定,农户乙作为甲公司片区居民,享有政策性土地租赁权利,土地租赁费按照阶梯价执行,2023年的租赁费为1230元。经营管理方案制定后,甲公司在农场辖区内进行政策解读及宣传,但农户乙一直拒绝在《管理方案及费用告知书》上签字并拒绝支付土地租赁费,因此甲公司将农户乙诉至法院。
案例二:承包土地被征收的,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2016年9月24日、9月26日,乙村村委会先后两次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村北废弃窑地对外流转事宜,最终研究同意对外公开招标流转村北旧窑坑地。2016年11月,甲公司代表人与乙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丙签订《土地承包转租协议》,约定:乙村与村民丙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终止,甲公司一次性支付村民丙十余万元作为补偿,后续由甲公司承继土地上的所有权利。乙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且有村委会盖章确认合同有效性。2016年11月,甲公司又与乙村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以下简称《流转协议》),约定:乙村将案涉土地使用权流转给甲公司,流转期限为50年,且乙村确认已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意签订本合同。后因乙村未将《流转协议》向当地政府报请批准,协议内容实际并未履行。2021年,当地政府启动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案涉土地属于征收范围,被依法征收,但补偿款已支付至乙村村委会。随后甲公司要求乙村村委会返还土地补偿款被拒,甲公司遂将乙村村委会诉至法院。
案例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2013年,甲公司与乙村及数名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包乙村450亩土地,租期至2028年。2022年8月,乙村一组、三组、五组及十组召开群众代表大会,要求终止与甲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与丁某、戊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22年10月,甲公司与丙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其承包的乙村土地转包给丙某,期限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丙某随后向甲公司支付了承包费。合同签订后,丙某发现丁某、戊某已将案涉土地耕种。2022年11月,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并由甲公司及丁某、戊某赔偿损失13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与丙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并由甲公司支付丙某租地款及损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