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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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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在纳税过程中的风险,是最难控制或者说自控能力较差的一种风险

  对于公司而言,纳税是一种直接支出,因此有些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偷税、骗税,亦或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这些都是不合法的行为。在纳税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能是目前企业最难控制或者说自控能力较差的一种风险。

  案例一:企业纳税申报环节的法律风险

  某影星投资成立一家公司,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经税务机关查明,该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除此之外,该影星在一部电影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税112万元,合计730万元。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2、52条之规定,对该影星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之规定,对其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3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由于该影星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逃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罪名上,“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罪状上,对行为方式进行概括规定;入罪数额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抽象规定取代具体数额的规定;删除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定。追责方式上,增加纳税人初犯免责条款。法定刑上,将倍比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

  在本案中,该影星及公司的逃税偷税行为,是首次违背税收行政法律的违法行为,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企业在税收核定环节的法律风险

  甲企业是一家生产家用橱柜的小型企业。该企业成立于2017年6月,有员工15个人,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由于经营不善,该企业成立后一直亏损。甲企业领导人赵某认为,企业从成立一直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会计都是赵某兼任,会计资料不完整,所以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申报后,逾期仍未申报。

  税务机关认为,无论企业是否盈利,都要进行纳税申报。由于甲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所以对其做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决定。

  「案例分析」核定征收的计算依据是销售收入,核定征收时,无论企业经营是亏损还是盈利,只要有收入就必须按核定的比例计算缴纳所得税。我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本案中,由于企业领导人赵某法律意识淡薄,会计专业知识缺乏,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报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要对甲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三:企业在税款征收环节的法律风险

  李某于2018年1月成立B装修公司,有员工10人。由于公司发展较好,效益不错,李某为了激励员工,给员工的工资都在3500元以上。由于不懂税法,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检查后,对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处1000元罚款。

  李某认为,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缴纳,企业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应对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及其他方式。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方式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B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B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由于B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

 

标签: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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