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P手机版 RSS订阅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 法律

问答

作者:     
内容摘要:

  Q一朋友乘坐的出租车与他人的车辆相撞并受伤,请问作为乘客是否有权选择起诉对象?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的相关规定,受害乘客有权选择其中任一义务人或者起诉全部义务人,法院应尊重受害人的选择。

  Q同事在路上陷入路面上的自来水井坑并受伤,自来水公司及道路养护部门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固定,自来水公司对自来水井盖负有管理责任,道路养护部门对路面负有管理责任,两者都需要尽管理义务,但两者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别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Q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Q行为人未经当事人同意,强行将当事人送至精神病院,医院未尽审查义务致使被害人被关长达20天,各方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正常。将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强制关在精神病院,必定对其身体和精神产生损害,行为人和医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标签:2018年第11期 
杂志简介 - 组织机构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光彩》杂志社   联系电话:010-8226201682262069 京ICP备050412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