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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状态下合同履行涉及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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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直接引发大量的商业法律问题,涉及个体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有必要了解在紧急状态下企业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2020年伊始,突然暴发的疫情让许多企业措手不及,在法律层面,类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直接引发大量商业法律问题,涉及个体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有必要了解在紧急状态下企业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案例一: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
 
  A市某食品公司与B市某超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在本合同签订20日内向超市提供罐头2000瓶。合同签订一周后,A市突发传染病疫情,A市决定工厂停工,封闭城区。近1个月后,A市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状态,但食品公司已过履约期限,因此造成的违约损失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依照《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本案中,A市的疫情符合上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因此,食品公司的违约责任是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来处理的。

  案例二:旅游服务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
 
  C市是著名旅游城市,在黄金周假期开始之前,多地旅行社签订了含C市景点旅游项目的旅游合同。

  然而,C市突发的传染病疫情导致C市封闭城区20天,一些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行地、旅游经营者和旅行者三者之间因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即“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旅游法》第67条第2项的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本案中,在出现疫情的非正常情况下,法院应该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之间妥当分配风险,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旅游经营者造成的利益损害。

  案例三:租赁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
 
  D市不幸突发严重的传染病疫情,D市政府决定封闭城区,部分企业停工,并明确了最早的复工时间。但由于一些企业场地、写字楼、办公楼等已经租赁,同时也产生了人员工资、物业、水电等费用,租赁标的物因疫情而闲置,导致承租人、商户产生了损失,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析」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即负有给付租金的义务,原则上给付租金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负担。如果能认定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请求减免部分租金。若当地政府为控制疫情而要求企业延迟复工,那么因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导致无法正常复工,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的,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裁判。承租人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法院可依照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的规定,判定承租人支付适当违约金后,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在此情形下,按照实际情况,应找到既能促进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又减少承租人损失的恰当方法。

标签: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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