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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作者:     
内容摘要:
  Q我公司一技术员突然提出离职,而后未办手续就不上班了。因技术员掌握核心技术,我公司的一个生产项目被迫停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约20万元。经调查,该技术员离开我公司两天后就到另一家和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了,从事的是其在我公司时做的工作,但薪酬翻了一倍。我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请问有哪些依据?
 
  A《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规定,该技术员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该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方式,《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Q我和某工作室签订了《婚礼服务协议书》,其中,摄像内容包含:婚礼当天新郎迎亲、迎宾、仪式、敬酒等,所有内容最终制作成精美DVD一张,费用为4000元。但婚礼结束后,我发现DVD中没有仪式部分,问及原因,工作室说仪式过程中,录像机出了故障,直到敬酒环节才修好。我觉得摄像内容存在重大缺陷,要求工作室退还摄像费用4000元,但工作室说其他部分依然可以观看,只同意返还500元,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A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婚礼录像对消费者而言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该工作室的侵权行为导致该录像永久性灭失,您可以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应考虑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不可漫天要价。
 
 

标签: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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