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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需群策群力

作者:王芳宜     
内容摘要:除了立法保护,抵制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还需要发动群众的力量
  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截止,该法对于个人信息收集规则,处理规则,信息泄露通知,删除更正权及不受窃取、非法窃取、出售或非法提供权等进行了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再进一步。
 
  近日,山东大学生徐玉玉被骗学费猝死、清华教师被骗1760万元、河南涉及2000名受害者的电信诈骗大案告破等事件让电信诈骗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骗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编写专业剧本、组成严密犯罪体系等犯罪细节让人惊叹。电信诈骗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个人信息泄露数量惊人
 
  在计算机存储功能不断增强、网络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每个参与到社会生活中的公民都会或多或少地在存储设备或网络上留下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车牌号、银行账号、毕业院校、出行记录等痕迹,这些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个人信息。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网络购物、存款缴费、登记注册等几乎所有日常活动都是个人信息输出的途径,因此,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可谓无所不在。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将其在互联网“公开”销售或在“黑市”上销售,由于信息存储与复制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其传播范围和速度几乎无法控制。
 
  目前,全国范围内有多少个人信息被泄露尚无法统计,但透过一些公开报道中的数字可以感觉到形势的严峻。近一年来,国内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2010年至2016年,北京地区被法院确认的被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达1.6亿条;今年7月,浙江平湖市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曹某,据警方调查,做短信平台的网络科技公司老板曹某涉嫌泄露浙江省10地市254所学校,共计50余万条学生的数据;有媒体报道称,通过QQ群、微信等网络工具,仅花费5毛钱,就能买到一个公民包括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单位、开户行等完整个人信息的一条信用卡开户数据。
 
  分析警方已破获的案件可以发现,除了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通过高科技手段入侵各个机构的信息存储系统盗取信息,能够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快递员、银行职员、汽车销售员乃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等都可能成为信息的主动泄露者。
 
  法律保护效果欠佳
 
  事实上,在个人信息盗取、泄露猖獗的同时,法律法规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在逐步加强。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提出,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个人隐私禁止人肉曝光。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刑。2016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截止,该法对于个人信息收集规则,处理规则,信息泄露通知,删除更正权及不受窃取、非法窃取、出售或非法提供权等进行了完善。
 
  然而,个人信息的保护效果并不理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从刑法对打击非法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严厉程度上看,我国已是处罚最严厉的国家之一;但从行政执法方面看,由于取证、查证困难,对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较少;从立法层面上看,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仅有消费者个人权益保护法涉及,难以获得实效。
 
  总体来说,法律保护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分散。目前关于公民信息保护和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近200部,但其中既缺乏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也缺乏可操作的标准,执法主体缺位,执法力度不足。有关专家建议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保护方式、相关义务主体、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公民对侵犯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认识模糊。一些人认为,只有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才是犯罪,购买和使用他人信息算不上犯罪。实际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包括贩卖个人信息,也包括从他人处以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近日,重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的老板周某就因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被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周某获取的信息成本仅为1分钱/条,因为犯罪成本极低,很多购买者便铤而走险。
 
  还有一些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已被侵犯。对于垃圾邮件、广告短信、骚扰电话,他们大多是选择置之不理,甚至遭遇电信诈骗也只是自认倒霉,这种淡漠的维权意识也给了犯罪分子更多的犯罪机会。
 
  治理还需多管齐下
 
  个人信息泄露的起点千头万绪,利用个人信息犯罪的手段千差万别,因此,治理个人信息泄露、预防个人信息相关犯罪在依赖于法律走向完善的同时也需要依靠多方力量参与其中,做到多管齐下。
 
  9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发布观点认为,经营者、通信商、政府机关以及消费者对保护个人信息应各尽其责,经营者有义务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通信商应对未尽到审查和保障责任的网点、个人问责。
 
  做为预防和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主力军,公安机关应提升技术水平、创新工作方式。8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正式发布了全国首款公安“天盾工程”
 
  反诈App.这款App具有及时推送电信诈骗新型作案手法及特征,发布高发电信诈骗预警,准确压制电信诈骗嫌疑账号、直接干预电信诈骗实施等功能,通过运用公安大数据平台资源,采取“事前发现、事中干预、事后打击”工作模式,及时、准确地切断诈骗分子与潜在受骗事主的通联渠道,基本实现了精准提醒与救助,有效阻止了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
 
  最后,抵制各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上文提到的泄露50余万学生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曹某之所以能被抓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位家长在接到当地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一对一家教辅导业务推销后意识到,这家机构能直接报出孩子的多个准确信息,对孩子的安全构成隐患,进而作报警处理。如果每位公民都把自己的个人信息视为重要财富,树立起保护意识,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的犯罪保持敏感与警惕,积极为警方办案提供线索,那么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成本无形中便会提高,犯罪分子生存的空间也将被最小化。
 
 

标签: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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