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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引发争议

作者:王芳宜     
内容摘要: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对于抵制、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其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规定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的关注。
 
  2016年7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的关注。
 
  职业打假人专业化自199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家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力度逐步加强,至2014年,对于欺诈性消费的惩罚力度由最初的“退一赔一”升格为“退一赔三”。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了“退一赔十”惩罚性规定。
 
  不断加码的赔偿规定让企业的失信成本显著增加,但是,由于消费者维权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相比之下,维权收益依旧不高,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积极性明显不足。《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44.5%的人选择放弃维权,21.3%的人维权失败,仅有14.6%的人维权成功。正是基于这一情况,熟悉法律规定、以获取高额赔偿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
 
  1995年,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开始受到关注。这些职业打假人先是游走于小商小贩之间,靠发现过期商品、错误标识、假冒商品索取赔偿,如今,他们已经成为为个人或公司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维权律师,甚至形成“集团作战”的公司。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职业打假人王海,1996年成立了全国第一家打假公司,如今,他已经在北京、天津、南京和深圳开设了四家职业打假公司,主要经营“帮消费者维权打假、知假买假、替企业打假”等三种业务。可以说,职业打假人已经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因为具有专业优势,职业打假人往往可以找到那些普通消费者不易察觉的违法违规商品,又因其有团队合作优势和较多的“前期投入”,因此,其索取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普通消费者。
 
  今年3月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始了对“知名职业打假人叶光团队诉重庆一商场销售白酒标签标识涉嫌违法”一案的审理。在这起职业打假人发起的诉讼中,涉案商品价值240万元,索赔超过2400万元,涉案白酒的“违法”情节是普通消费者难以发现的“将‘勾兑酒’标为‘粮食酒’的问题”,而对于曾供职于重庆市酒类专卖局的叶光找到这类问题可谓轻车熟路。
 
  有评论认为,“职业打假人专业化”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对政府监管的一种补充。在商品种类极大丰富以及企业数量呈爆发性增长的今天,如果仅仅依靠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逐一检查,工作量十分庞大,而职业打假人能起到有效打击制假售假的作用,职业打假人的举报也使得执法检查更具针对性。
 
  2015年3月,北京市朝阳法院公开的数据显示,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不到一年的时间,朝阳法院共受理涉消费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96件,较上一年同期增长了近10.3倍,其中,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案件数量可观。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要客观、公正地认识疑假买假者的角色与功能。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也认为,公众关注的重点应落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关心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不是职业打假。
 
  不良影响不容忽视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对于抵制、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其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和消费者维权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成本一样,一旦涉诉,商家也要付出大量时间、精力、金钱成本,有的甚至要付出声誉的代价,因此,急于“了事”成为商家的普遍心理。一些职业打假人抓住商家这一心理,以“私了”为首选“结案”方式。“私了”的巨大协商空间让一些职业打假人偏离了依法维权之路,使出了恐吓、威胁等手段,有些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其中就包括有“假药克星”之名的臧家平。
 
  据媒体报道,2002年4月,臧家平以“所购药品‘藏汴宝’系假药”为名,向陕西某保健药厂提出赔偿要求,并获得了厂家1万元的赔偿。随后,臧家平找到“藏汴宝”的合法生产厂家,请求由他代该厂家打假。获得委托后,臧家平告知位于陕西的侵权保健药厂,声称他的笔记本电脑里有一篇对该保健品厂不利的文章。经双方商定,该保健品厂表示,对于臧家平花1.8万元买下的药,厂方赔偿4万元;而那台价值1.3万元的电脑,厂方出价3.5万元收购。
 
  虽然打假本身并无不妥,但臧家平要求事主购买其存有调查文章的笔记本电脑的行为与打假和赔偿没有任何关系,且具有要挟性质,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臧家平有期徒刑3年,臧家平也由此成为因打假犯罪被判刑的第一人。
 
  臧家平案并非孤例,还有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牟求利益,对合法经营的商家下手,通过调包等方式制造商家销售假货的假象,进而敲诈商家。种种针对商家的恶意打假行为给本来就处于道德边缘的职业打假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求偿权并不限于假货,宣传用语不当、标识错误、商品信息更新不及时、商品过期等问题都可能成为索赔依据,而这些问题中,很多并非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意为之且“罪大恶极”,普通消费者索取三倍或十倍赔偿已经足以引起商家的注意,只要商家积极处理,通常消费者的权益即可得到保障,而职业打假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大量购买问题产品,最终的赔偿额常常大到商家难以接受,甚至影响企业稳定经营,对于一些创业者、小规模企业来说,这些打击可能是致命的。
 
  近年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风险逐步加大,一些曾被职业打假人“打击”得无力东山再起的经营者也转而加入职业打假人的队伍,基于自身对行业的了解,这些职业打假人将目光瞄准了曾经的同行。
 
  考虑到《消法》制定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非增加商家因轻微失误而倾家荡产的风险,因此,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外,这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积极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并不是说职业打假人的举报不对,而是这种举报导致的对商家的处罚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而不能把这个东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营利渠道,这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标签: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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