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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如何监管价格“暴走”

时间:2020-3-23 14:17:52   作者:     
内容摘要: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特定时期的市场价格监管,需要各相关部门快速反应,严格执法,广大市场参与主体也要加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共同营造特定时期良好市场环境
  口罩提价到850元/盒,被罚300万元;大白菜售价从3.36元/公斤大幅提高至9.98元/公斤,罚款10万元;鸡蛋标价为会员价4.58元却以8.8元/500克结算,罚款50万元……

  从1月29日至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连续曝光了七批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随着疫情的暴发,类似上述发“国难财”

  的价格违法行为屡屡出现,这些违法行为能否得到有效监管?

  特定时期价格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特定时期的价格违法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哄抬价格行为。哄抬价格行为是指借特定时期商品需求剧增、民众情绪恐慌形成抢购心理等因素,经营者抬高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是特定时期价格违法的最主要形式。如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当事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就是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特殊情形哄抬价格的典型案例。

  二是未明码标价行为。未明码标价是指不按规定对相关商品明示价格,以模糊信息坑骗消费者,是价格违法的又一表现形式。如2020年1月27日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售价为38元/包,既提供不出随货同行票,也未依法标明价格,就属于此类行为。

  三是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欺诈是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消费者高价支付购买低价值商品的违法行为。如2008年汶川地震救灾期间,成都市物价部门查处的某案件中,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帐篷,经营现场标示原价1180元/顶,现价(惊爆价)760元/顶,但经查实该店在此前从未销售过该款帐篷,故帐篷标示的原价事实上不存在,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特定时期价格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执法特点
 
  价格监管的主要依据有《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刑法》的有关条款。

  在行政监管环节,《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具体细化了对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即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此外,《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串通涨价、低成本倾销、虚构原价、变相提价等多种价格违法行为也作了详细规定。

  在刑罚领域,《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除此之外,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特殊时期,法律也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规则制定权和处置权。《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面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1日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捏造涨价信息、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类型认定,以及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都进行了细化规定,有利于及时指引和指导一线执法。同时,湖北、北京、浙江、青海等多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发布了本辖区价格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各级及时出台的价格监管指导意见,构成了特定时期价格监管执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特定时期的市场监管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针对特殊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执法将按照“快”“严”“重”三个原则进行。

  一是从快处理。“露头就打”是特定时期最鲜明的执法特点,如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哄抬价格案件,从2020年1月23日核实,到26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前后不过4天时间。

  二是从严处理。在日常监管环境下,价格小幅上涨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哄抬价格,但在应对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只要超过了一定幅度的提价都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指导意见规定:“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 15%的”即被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行为。

  三是从重处理。《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分别规定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在特定时期案件办理中,价格监管部门往往依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给予高限直至上限处罚,从而达到快速抑制违法现象的震慑效果。如北京市丰台区和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哄抬口罩价格案,均作出了300万元的上限处罚。

  特定时期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
 
  作为市场主要参与者的经营主体,如何面对特定时期市场形势的突变,不仅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理念,更考验企业的良知和道义。这就要求广大经营者保持定力,遵守法律,信守商业道德。

  一是要坚守法律规则底线。特定时期面对突然到来的“商机”要保持一份冷静和定力,首先学习相关法律规范,知晓政府的特别规定,避免因不知法而违法,更不能知法犯法。

  二是要加强日常规范管理。加强各项制度设计和团队建设,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使企业始终在制度的规制下运行,避免出现人为因素的过度干预。

  三是要不断强化社会责任。面对特殊事件的态度,既检验企业的实力和定力,更考验企业的良知和道义。而不同的态度往往会改变乃至决定着企业未来的发展,那些在关键时刻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边的企业,往往也会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呵护,从而走向更好更快的发展。

标签: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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