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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热钱”回流实体,让融资不被“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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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
让“热钱”回流实体,让融资不被“套路”

——解读“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相关规定


让“热钱”回流实体,让融资不被“套路”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李奔航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修订稿正式发布,对这部发布于2015年、关于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司法解释做出了重大的调整。


  其中最核心的条款是将原先的24%法律保护条款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CFETS发布的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年利率24%和36%的”两线三区“原则也将成为历史。

  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并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提供司法保障。

  年利率24%和36%的“两线三区”原则成历史


  首先,利率保护上限问题是民间借贷规制的核心问题。本次修订将原来的24%和36%(逾期不还可主张的最高年利率。比如借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超过一年后,最高可在第二年后收本金+利息为13.6万元)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2020年8月20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相较于24%和36%,实现了较大幅度的降低,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也为民间借贷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预留了一定空间。同时,原来的固定利率上限标准改为浮动利率上限标准,增加了利率上限的适应性,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LPR4倍的标准设定,也传承了一直以来利率规制的历史传统,符合民间借贷市场实践惯例和普遍预期。


  其次,原规定中划分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24%和36%;三区是依据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0—24%)、自然债务区(24%—36%)、无效区(36%以上)。新规定直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上限,形成“一线两区”:一线是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两区是依据一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LPR4倍利率以内)、无效区(超过LPR4倍利率)。原规定的自然债务区本意旨在法律强制规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实现平衡,但从实施效果来看,自然债务区12%的利率差额空间,事实上属于法律不予以强制力保护但允许民间私力救济的范畴,客观上可能会导致暴力讨债等现象发生,故本次修订予以删除。

  第三,鉴于资金占用期间损失如何计算是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关系当事人切实利益,原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确立了年利率6%的标准。本次修订将上述条款调整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使得损失的计算在个案中更加周延。

  最后,新规定中增加了职业放贷无效类型。早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中就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本次修订后的新规定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一种,即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此外,新规定中完善了转贷无效认定。一方面,本次将原规定中合同无效情形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放宽了无效的认定标准。

  热钱回流,融资规范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新规的实施,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此次调整将会增强市场主体发展动力和活力,也将会为疫情下的经济快速复苏与发展提供司法助力”。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法院,新规并未禁止正常的民间借贷,但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高利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牟利等情况,新规明确将此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根据新规,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就将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利放贷严格禁止。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后,职业放贷人从事民间借贷不再受法律保护,无法像从前一样追求过高的利息,从而使得更多热钱回流到实体企业。对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当前经济社会环境下,更容易减少民间借贷对实体企业的更多“剥夺”。

  这有利于实体企业恢复生机,也有利于为全民办金融热潮降温,促使实体企业的老板们回归实业本位,从而达到振兴中国实体经济的目的。

标签:202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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