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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的法律风险(三)

时间:2026-1-29 14:43:11   作者:赵龙义     
内容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代表公司决策、经营等权利的同时,也会面临诸多潜在风险,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权益紧密相关

  在公司运营中,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关键角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在享有代表公司决策、经营等权利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上一期我们通过具体案例呈现了法定代表人在关联交易、环保违规、税收违规等方面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这一期我们将以法定代表人个人职务犯罪等情形为例,分析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

  案例一: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

  A公司系饮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在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指示员工使用过期原料生产瓶装饮料,并伪造质检报告,将产品销往多地。后经消费者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查明A公司累计生产、销售伪劣饮料货值金额达300万元,导致10余名消费者出现肠胃不适症状。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A公司判处罚金200万元;同时认定陈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导并决策了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是否担责的核心在于“是否直接参与决策、主导或放任犯罪行为”。本案中,陈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知晓原料过期问题,更主动指示员工违法生产、伪造报告,其行为直接推动了犯罪的实施,符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标准。另外,A公司累计生产、销售伪劣饮料货值金额达 30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法院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陈某个人追究了刑事责任。
  案例二: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构成职务犯罪

  A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利用其掌管公司公章、财务审批权的便利,以 “临时周转”为由,先后5次将A公司账户内的150万元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购房及股票投资。期间,林某未向公司股东会说明资金用途,也未出具任何借款凭证,且逾期1年未归还资金。A公司其他股东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理,法院认定林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投资收益)8万元,同时责令林某向A公司返还挪用资金共150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在本案中,林某利用职务便利将A公司账户内的150万元资金用于个人购房、投资且一年未归还资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属于个人职务犯罪。因此,法院判处林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并没收了其违法所得。
  案例三:单位行贿谋取利益,法定代表人被追责

  A公司系建筑施工企业,为中标当地某重点工程项目,其法定代表人赵某决定向负责项目招标的住建局官员孙某行贿。赵某亲自安排财务人员提取现金80万元,分3次交付给孙某,并通过孙某的“协调”使A公司成功中标。后孙某因受贿被查处,并牵连出A公司的行贿行为。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对A公司判处罚金100万元;赵某作为单位行贿的决策人及实施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单位行贿罪的核心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行贿”,法定代表人若主导行贿决策,如决定行贿金额、对象、方式,则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中,赵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主动决策行贿、安排资金交付,且行贿目的是为A公司中标(单位利益),因此需与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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