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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诉讼、仲裁涉及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5-1-12 11:06:45   作者:臧梦璐     
内容摘要:如果企业必须打一场官司,就应当了解相关司法程序及必要的诉讼或仲裁技巧,防止因为不熟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诉讼、仲裁规则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一:举证不力、不能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法律风险


  甲某于2017年入职A金属制造公司,岗位为炉前工,月薪为2500元,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6月20日,A公司突然将甲某辞退,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甲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甲某向A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仲裁委员会未支持甲某请求,甲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不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和拖欠的一个月工资。A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甲某是自己于2019年6月2日主动辞职的,而且领取了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并非公司辞退。而且甲某是2019年4月1日才到公司上班,因为是试用期,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A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法院最终支持了甲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出现由对方举证的情形,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内部最常遇见的纠纷就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本案中,对于A公司提出的“甲某主动辞职”“试用期未满”等情况,因A公司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其抗辩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诉讼请求不适当的法律风险


  A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的施工图尚在审查过程中,B建筑公司为了抢进度,提前开始修建基础工程。A公司发现后,要求B建筑公司停止施工并向A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几日后,B建筑公司向A公司提交了自己作出的《工程造价决算书》,包括基础造价、其他费用损失、停工期间利息等各项费用300余万元。随后B建筑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并退还保证金30万元,但法院审查后驳回了B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审理中,认定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B公司诉称,由于A公司一直未向其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导致长期停工。但B公司在未诉请解除合同的前提下要求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的请求,既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诉请不成立。同时,因为B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单是单方制作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提出鉴定申请的,致使本案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果予以认定的,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B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致使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因此该项请求也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审查,本案纠纷的性质并不是建设工程欠款纠纷,B公司的各项诉请与法院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也不一致,法院书面通知要求B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但B公司不同意变更。因此在无合同约定,B公司未诉请解除合同,也未与A公司结算的情况下,主张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各项请求,无确实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以此驳回了B公司的全部诉请。

  案例三:侵权纠纷的法律风险


  受害人驾驶摩托车行驶时,被横穿道路垂落的通信电缆挂到,造成受害人不治身亡。事发后,经交警大队调查,导致事故发生的电缆为一家联通公司所有。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得出结论:死者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联通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联通公司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观察不力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涉事光缆线的所有人,负有对于架设的光缆线定期维护管理的义务,因其维护管理不力而发生光缆线脱落致使人员受伤具有过错。

  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比较常见的有产品致人损伤而产生的侵权、企业提供的服务对他人或其他主体造成侵权等。此外,化工、电网等高危行业,以及运输、商业服务、医疗等容易产生污染的行业,容易产生具有行业特点的侵权行为,相关企业应提前制定并及时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因侵权纠纷影响企业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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