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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摊贩经营涉及的虚假广告风险

时间:2024-5-25 16:08:51   作者:郭建钊     
内容摘要:商家及销售者应当对自己的商品作出正确、真实的宣传;同时,消费者也要在下单前了解清楚商品的来源、质量等情况,切勿盲目跟风购买,也不要被打折、低价等字样冲昏头脑
  虚假广告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或者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一些经营主体,特别是小摊贩往往会忽略广告宣传涉及的法律风险,应引起重视。

  案例一:将商品定为“特级”,商家涉嫌虚假宣传


  2023年12月,江西省鹰潭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交通分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称辖区内某水果店在美团平台售卖的商品宣传为“特级”,可能涉嫌虚假广告宣传。随后分局工作人员对该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水果店未能提供产品为特级的证明。因此,分局以水果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予以立案调查,并且以店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水果店在无证明情况下,将在售水果标注为“特级”,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应根据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二:“普通”变“有机”,误导消费者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8月对某餐饮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点菜屏幕中在售一款名为“干锅有机菜花”的菜品,在现场核查餐饮公司菜花的进货票据时,发现餐饮公司购进的是普通菜花,没有有机认证标志,而且餐饮公司也不能提供关于有机菜花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有机认证证明文件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责令餐饮公司将点菜屏幕上的名称更换为“干锅清梗菜花”,并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商家将普通菜花宣传为有机菜花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

  案例三:图片与实物不符,“卖家秀”过度美化


  2024年初,青岛市场监管局公开了一起网红直播带货的虚假宣传案件,当事人在直播间宣传其售卖的自热米饭原料为正宗五常大米,直播中展示的米饭量大料足,看起来“色香味”俱全,但执法人员现场将自热米饭加热后发现,米饭只是普通米饭,配菜也只有小小一包,和米饭拌在一起不仅色泽暗淡,而且量也只有宣传中的一半,与直播时呈现给观众的样子有天壤之别。截至执法人员查处时,该网店已成交订单1.3万余笔,销售金额高达90多万元,收取佣金23万余元。随后,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网店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案例分析」

  本案中,网店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执法人员可以依照第二十条对其进行处罚。



标签: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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