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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作者:郭建钊     
内容摘要:企业在加强对自身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应有效防范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
  著作权是一种用有形物体现的无形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目前,著作权保护被越来越多的行业人员所重视。著作权保护不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案例一:著作权归属问题涉及的风险


  A公司员工张某在午休时间拍摄了一组公司的风景照片,并发表在公司论坛上。公司认为该照片非常好,于是印制在公司的宣传册上。张某认为自己对照片拥有版权,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公司则认为,公司的景观是公司设计的,这些景观也属于公司,因此不构成侵权。


  「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看,一般拍摄摄影作品的人,其实就可以认定为作者,对拍摄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自然作者也就会成为著作权人。

  本案中,员工张某是照片的摄影者,理应对该照片享有著作权,公司以景观归公司所有为理由主张著作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景观的著作权与拍摄景观的著作权是两个概念、两种权利,公司如果想使用该组照片,需事先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案例二:著作权权利范围涉及的风险


  网友甲创作了一首歌曲《青春无悔》并在App上发表,乙公司无意中看到后非常欣赏,认为进行包装后会流行。于是乙公司邀请歌手和演员,创作了MV《青春无悔》并上传到若干网站。网友甲得知后,认为乙公司未经自己允许就将歌曲制作成视听作品,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于是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网友甲是《青春无悔》歌曲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乙公司未经甲许可,将《青春无悔》制作成视听作品,侵害了甲的摄制权。同时,还将制作的MV在网站上传播,侵害了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涉及的风险


  某文化公司在周年庆典上请来一些书画家现场进行书法和绘画创作,庆典结束后,书画家将作品留给了该文化公司。该文化公司将这些书画作品在公司展览了一段时间后,汇编成册,出版发行。一些书画家发现后,认为该文化公司侵权。但文化公司辩称,这些书画既然赠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进行处分。


  「案例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在本案中,文化公司展览这些书画作品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文化公司是书画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但是,文化公司只是原件的所有人并非著作权人,因此,文化公司出版发行这些书画作品是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

标签: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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