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对使用者而言,是一种无形财富,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一环。因此,商标权作为一项专用权利,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保护商标权对于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维系经营者、消费者、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意义重大。
案例一: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山东省某市一家饮品企业生产的果汁饮料,使用“品香”牌商标,在商标标识上注明了“注册商标”字样。事实上,虽然该企业“品香”牌商标已经提出商标注册,但是原商标局正在审核中,尚未核准使用。经查,该企业已私下非法印制带有注册商标字样的“品香”牌商标标识30万张并在上半年共生产饮料20多万瓶,逐批投放市场。后该市原工商局做出处罚决定,要求该饮品企业在核准注册前不准使用带有“注册商标”字样的商标,并处罚款。
「案例分析」本案中企业的问题是:未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字样。商标注册遵循自愿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少数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对其商标选择申请注册,或者不申请注册。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使用“注册商标”的字样,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
本案中,该饮品企业使用的“品香”商标,虽已申请注册,但是原商标局还未核准,因此仍然是未注册商标。该企业使用“品香”商标标志是可以的,但是标注其为“注册商标”是不允许的,违反了商标法有关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的规定。对此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界定,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应予以通报或者处罚,因此该市原工商局的做法正确。
案例二:不得使用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商标标志
某包装机械企业在商品分类第六类包装机上申请注册“中华”商标,后被原商标局驳回申请,理由是“中华”两字为国家名称。该企业申请复审。理由如下:1、“中华”并非国名,二字的拼音及外文都不是国家名称含义;2、国内也有其它商品在使用“中华”商标;3、其产品是要出口国外的,“中华”二字更能体现产地。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并且,在现行出版发售的词典中都将“中华”引申解释为“中国”。
本案中的情况属于违背了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国内确有一些商品在使用“中华”标志,如“中华”香烟,“中华”牙膏,这些是历史原因所致,而且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显著的识别性,“中华”香烟或“中华”牙膏的商标字样只会让消费者想起该特定商品,而不会与“中国”联系到一起。因此,这些在商标法实施前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但其后这种类型的商标则不准使用,更不准注册。
案例三:国内商标抢注实例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沈阳双喜压力锅厂的“红双喜”牌压力锅曾经家喻户晓。该厂在央视和各地方电视台大量做广告宣传,广告费用高达上千万。遗憾的是,该厂并未申请注册“红双喜”商标。商标法实施后,各企业法律意识增强,双喜压力锅厂也向原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红双喜”商标,惊悉该商标已被某外国公司抢先注册。双喜压力锅厂无奈找到该外国公司协商,愿以800万元回购“红双喜”商标,遭到拒绝,最终痛失该商标。
「案例分析」商标抢注,指在原商标使用人申请注册前在某国注册该商标以获得商标专有权并排斥原商标使用人使用的行为。商标抢注在国内外都是常见现象,商标抢注者一般会选取那些已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抢注可以说是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的体现。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关系到商标使用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因此,商标使用人要增强商标注册、保护意识。
在本案中,当时备受关注的“红双喜”抢注事件为很多企业敲响了警钟。商标使用者重视商标的宣传仅仅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增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该法对未注册的商标给予了一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