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P手机版 RSS订阅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 法律

问答

作者:     
内容摘要:
  我是某公司会计,不久前收到总经理魏某通过QQ发来的信息,要求我安排出纳从公司账户转出50万元到一指定账户,此前魏某也是这样通过QQ安排转账事宜。昨天公司通知我,该笔转账系他人冒用魏某名义诈骗,要求我全额赔偿。请问此事责任都在我吗?
 
  A财务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您在收到QQ指令后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直接通知出纳人员转账,虽然未尽到该义务,该过错已经达到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程度。但考虑到公司也未能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制度,长期存在利用社交软件处理财务工作的情况,亦应承担管理不当之责。
 
  Q我父母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一处房产赠给保姆李某,可是李某在公证处签收公证书后便再也没有和我家来往过。后来我结婚买房,父母将该房产变卖作为我的首付款。父母过世后五年后,李某手持公证遗嘱突然出现,向我索要该房产,听说房子已经被卖了,便要求我返还房款。请问她的要求于法有据吗?
 
  A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李某当年的签收行为表明其对受遗赠持肯定、认同之态度,应认定其已在知悉受遗赠后及时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您父母在公证遗嘱后,在生前已经处分了公证遗嘱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事实上就是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因此李某再来索要已经于法无据。
 
  Q我停在小区消防通道的车辆被他人严重划伤。小区物业公司经查看监控后告知我车辆停放位置是监控死角,无法查明真相,只能报警解决。请问我是否有权不再缴纳物业费以抵销车辆遭受的损失?
 
  A事实上,物业公司只要做到了小区摄像头良好,定点巡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就算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并不对小区内所有事情负责。因此,您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并不成立。具体规定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标签:2018年第5期 
杂志简介 - 组织机构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光彩》杂志社   联系电话:010-8226201682262069 京ICP备050412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