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P手机版 RSS订阅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重磅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

作者:     
内容摘要:
  日前,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此前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4个部分值得企业关注:
 
  一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等。

  二是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包括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等。

  三是优化政务服务。包括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等。

  四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等作了规定。包括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等。

标签:2019年第11期 

本类推荐

杂志简介 - 组织机构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光彩》杂志社   联系电话:010-8226201682262069 京ICP备050412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