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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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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在7章89条的内容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对于平台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保护消费者网络交易安全上,“电子商务法”也有相关规定。比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这些规定将推动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


标签: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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