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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公积金缴存比例阶段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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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5月1日起的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降至20%,部分地区可降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

标签: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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