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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中的“集训”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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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家总公司位于北京的招聘单位以“不符合招聘条件”为由,要求应聘者参加培训机构的“集训”,并向应聘者许下“集训”结束后可获得高薪岗位的承诺,但最终却没有兑现承诺。事实上,求职者已经落入了招聘企业与培训机构、借贷平台联手设下的圈套:在这一利益链条中,企业诱骗应聘者自掏腰包参与集训,培训机构赚取高额“集训费”,借贷平台以“集训费”放贷收利息。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逐年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毕业生急于找到好工作的心理设下重重陷阱骗取钱财。
 
  这些虚构的工作门槛很低,对于工作能力的要求表述含糊,但福利待遇表述却很诱人。一旦求职者前去面试,面试官便以求职者欠缺某种技能或工作能力不匹配为由要求求职者先自费参加培训机构的“集训”。若求职者同意参加,招聘公司与其签订的往往也只是一份参加集训的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招聘公司并没有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只是将其转手“卖”给了培训机构,即便通过培训,求职者也很难获得招聘公司当初许诺的职务,而是被推荐给其他公司,求职者若经几次推荐都不接受,根据集训协议,后果便由求职者自己承担。
 
  因此,对于招聘中遇到的收费“集训”要谨慎处理。关于根据《劳动合同法》,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专项培训,前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后者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标签:201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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