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文件将于同年7月15日起施行。《规定》将给个体工商户带来哪些影响?本刊就此问题专访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范俊文。
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内生动力
《光彩》:《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范俊文:个体工商户作为民营经济的核心主体(数量达1.26亿户),在稳就业、促民生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近几年受外部环境复杂化、消费乏力及同质化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普遍面临发展遭遇瓶颈、经营信心不足、抗风险能力弱等挑战。
尽管2021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初步统一了市场主体登记规则,但以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业态快速崛起,个体工商户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转企”变更、经营权及商誉的继承、跨区迁移等新问题新需求更显迫切,而制度层面缺乏操作细则等问题困扰着个体工商户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国务院2022年出台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也需要通过部门规章细化落地,以衔接地方差异化的监管实践。
基于此,《规定》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内生动力为目标,通过规范登记流程、降低制度性成本、强化风险防控,既破解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制度梗阻,也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指引,最终服务于“放管服”改革深化与高质量发展的双重导向。可以说,《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的出台是立足中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现实需求所进行的针对性政策回应。
《光彩》:如何看待《规定》的地位和作用?
范俊文:作为我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核心规范,《规定》以《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直接法律依据,旨在系统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全生命周期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细则,《规定》重点围绕简化登记流程、降低制度性成本、强化合法权益保障三大方向,全面重构个体工商户管理体系,为其发展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支撑。
《光彩》: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看,《规定》有哪些亮点?
范俊文: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体经营者变更及“个转企”制度,破解市场主体延续困局,实现经营权与品牌价值“无缝衔接”;二是经营场所登记制度优化,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创业需求;三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实施分类治理。
提升效率,降低成本
《光彩》:《规定》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范俊文:首先是解决了个体工商户变更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长期以来,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转让、继承或升级为公司制、合伙制等市场主体时,需按照“先注销后新设”的程序操作,导致多项核心权益难以有效延续,主要体现在:字号使用权中断,原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注销,字号使用资格随之丧失,长期积累的品牌价值面临消解;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需重新确权或履行复杂变更手续,增加法律风险;历史信用记录断裂,纳税信用等级、行政许可资质、经营年限等关键信用要素无法跨主体延续,在融资授信、政府采购、行业认证等方面存在认可难题。
上述制度障碍不仅制约了个体工商户的成长空间,也影响了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确立了“直接变更登记”制度,允许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程序完成经营权转让,并支持其转型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同时明确,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行政许可可予以延续。此外,《规定》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继承人可凭公证文书或司法文书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光彩》:这一变化将给个体工商户的转型升级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范俊文:第一,实现市场主体升级平滑过渡。字号商誉、商标专用权、经营资质“三位一体”的传承体系,实现了“个转企”信用档案平移,包括年度报告公示数据、纳税申报记录、行政处罚信息等历史资料的完整转移,确保经营主体信用积累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第二,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简化市场主体转型流程,大幅降低行政管理及市场交易成本。申报材料精简至三项(变更登记申请书、税款清算证明、承诺声明书),全面实现“一件事一次办”的服务标准。
第三,数字监管能力提升。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终身唯一性特征,便于建立全流程数字化注册登记机制,通过经营轨迹全周期溯源管理,实现市场主体准入、存续、注销各阶段经营行为的数字化留痕;构建智能化风险预警模型,精准识别异常工商变更及空壳公司虚设等监管风险,创新形成集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实时归集、经营数据互通共享、信用画像动态更新于一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有效构筑穿透式智慧监管的数据基础,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第四,“个转企”登记制度辐射至其他企业类型。《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或合伙企业可参照“个转企”规则执行,填补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转型变更程序的空白,为小微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升级提供了制度化路径。这一设计顺应市场主体“梯度成长”规律,也为其他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转型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五,明确个体工商户入股公司的身份转换机制。《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原经营者须作为转型后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经营场所登记优化,分类施策
《光彩》:为什么在变更过程中要特别明确从个体工商户到股东的身份转变?
范俊文:公司法人格独立原则与股东有限责任构成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身份通过出资行为,其个人财产权经物权变动规则转移至公司,形成独立法人财产并取得股东身份,该过程遵循“权利客体转换——责任形态重构”的规范逻辑,在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同时,维系了自然人财产权与公司独立责任之法律边界。
该条款的积极意义体现为三个层面:首先通过严格划分个体工商户转型前后责任边界,实现原经营者无限责任与新生企业有限责任的精准对应,形成权责分明的制度保障;其次构建债务风险防火墙机制,明确转型前债务由原经营者个人财产清偿,转型后企业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有效阻断跨阶段风险传导;同时创新治理权过渡机制,允许原经营者通过持股延续经营管理主导权,在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转型过程中维护治理结构稳定,彰显规范发展与权益保护相统一的原则。
这种“形变而神续”的商事主体进化模式,依托数字化登记系统实现穿透式监管,不仅确保信用延续与经营稳定,更通过打通全生命周期发展通道,构建起“个转企—企升规—规上市”的梯度培育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成长提供制度性支撑。
《光彩》:经营场所登记制度优化是经营者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新规为什么对此做出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影响?
范俊文:《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对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分类管理,旨在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新兴业态的发展需求。
第一,实体场所登记便利化。
推行“一照多址”登记制度,同一辖特别关注/PECIAL ATTENTION区多个经营场所可合并记载于营业执照,便于诚信公示,也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快速布局分店或连锁经营模式。
第二,网络经营场所合法化。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地址可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并标注“仅限线上经营”,为线上经营者提供合法化路径,有效降低初创者租金成本。
第三,场所证明材料简化。地方可通过数据共享核验场所真实性,创业者无需再提交房产证等复杂材料,极大提升登记效率。
第四,跨区迁移流程做出重大优化。根据《规定》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迁移经营场所时,无需再办理原址注销、新址重新登记手续,可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项改革既适用于实体经营场所迁移,也涵盖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平台内个体工商户。
登记机关通过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由迁入地与迁出地登记机关协同完成档案迁移、数据对接等手续,有效解决市场主体“迁移难”“跑腿多”问题。通过制度创新简化流程,不仅能为个体工商户节省办理时间,更能助力其突破地域限制拓展经营版图。
《光彩》:《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退出机制也进行了精细化的规定,如何看待这个规定?
范俊文:《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构建起“普通注销+简易注销+另册管理”三位一体的退出机制,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基于分类施策原则,旨在系统性解决个体工商户退出流程中效率与合规性、监管刚性与市场灵活性之间的矛盾。
普通注销适用于涉及未结债务或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提交清税证明及无未结处罚承诺,确保市场退出环节的权责清算合法合规。
简易注销针对低风险主体,通过税务部门信息同步共享与10日异议期公示,精准破解因手续繁琐导致的“退出难”痛点,适配小微企业灵活经营特质。
另册管理对连续异常经营两年的主体实施特别标注,保留登记信息但限制经营权限,既避免强制注销引发的统计数据失真,又为后续分类处置(如整改恢复或引导退出)提供缓冲空间。
这一制度价值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通过分级规则设计优化资源配置,加速“僵尸户”退出并释放市场要素,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二是以部门协同、信息互通提升行政效率,降低个体工商户制度性交易成本,呼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三是通过柔性监管手段(另册管理)平衡市场秩序维护与主体权益保障,完善从准入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推动构建“进退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体系,为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
用好政策红利
《光彩》:《规定》出台后,个体工商户如何用好政策红利?
范俊文:《规定》的出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了制度改革红利,同时也对其合规经营与策略调整提出了新要求。
个体工商户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利用新规释放的政策红利:一是明晰法律定位,防范合规风险。
“个转企”过程中,个体工商户面临系统化解自然人身份向公司股东身份转换、债务隔离及无形资产延续等核心问题,建议从三方面着手:一是身份与责任分割,明确自然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界限,通过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约定原个体户债务由自然人承担,同步清理个人名义债务,避免责任穿透;二是无形资产合规转移,将字号等商誉通过书面协议转移至新公司,分不同情况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采用转让或许可方式确权,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如经营许可、行业评级)平移,确保历史合规记录有效衔接;三是过渡期风险防控,通知上下游合作方,对债权债务承接做出安排;加强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对留用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龄连续计算,同时设立风险准备金应对潜在纠纷。总之,以法律文本固化权责、财务手段剥离风险(如资产审计)、管理动作保障经营连续(如客户告知机制),实现“自然人属性弱化、法人属性强化”的合规转型。
二是利用经营场所登记新规,灵活调整经营形态。
电商个体户可利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无需实体店面的政策红利,进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如入驻电商平台或自建私域流量(如微信小程序),结合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等模式拓展渠道。需要在同一地区快速布局连锁店的个体工商户,可充分利用“一照多址”政策降低注册成本。
三是整合资源,激活政策红利。
税收优惠方面,关注新规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联动效应,例如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社保缓缴等政策。针对劳动税负较高的行业,可优化用工结构,探索灵活就业合作模式。
融资与信用体系对接方面,利用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机制,提升征信评级,申请信用贷款。还可利用某些地方政府的试点政策,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额度。
总之,个体工商户应以“合规为底线、效率为导向、创新为驱动”,通过法律身份重构、流程优化、资源整合及风险管理,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增长动能。地方政府亦需加强宣传培训,帮助个体工商户精准匹配政策工具,构建“准入宽松、退出有序、监管精准”的生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