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共9章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这部法律将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本刊专访了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
《光彩》:《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的现实背景是什么?
朱克力: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地缘政治冲突频发,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重构。同时,中国经济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阶段,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前期刺激政策消化“三期叠加”,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压力持续存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民营经济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从企业实际经营来看,部分民营企业因外部市场需求萎缩,订单量大幅下滑,甚至出现经营困难。一些出口型企业受国际市场波动影响,产品滞销,资金回笼困难。同时,国内市场竞争加剧,消费市场低迷,企业销售增长乏力。而且,在过去一段时间,由于政策信号不够清晰、执行存在偏差,部分民营企业对未来发展预期不稳,不敢大胆投资、扩大生产。
在这种情况下,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受到抑制,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的整体复苏和长远发展。
此时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是要向市场传递明确而坚定的信号,给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固定下来,增强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提振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只有民营经济活跃起来,才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光彩》:与以往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法规相比,《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哪些独特之处?
朱克力:以往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法规,大多以部门规章、地方文件等形式存在,往往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或领域出台的措施,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这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就像搭建积木,虽然有各种部件,但缺乏统一的框架,难以形成稳固的结构。
而《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它将过去零散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整合和提升,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立法层级上,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在内容上,它涵盖市场准入、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民营经济发展的各个关键环节,不再局限于单一方面。
例如,过去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由于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和监督机制,在实际操作中,民营企业往往面临诸多隐性门槛。而《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条件,并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任何不在清单内的领域,民营企业都可以平等进入。同时,还制定严格的违规处罚措施,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地执行。
《光彩》:该法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这将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怎样的深远影响?
朱克力:“两个毫不动摇”是中国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但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政策支持等方面仍然不同程度地受到不公平对待。一些民营企业家对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存在担忧,不敢进行长期投资和大规模创新。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两个毫不动摇”上升为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这就好比给民营企业装上“稳定器”
和“导航仪”,让企业能够安心经营、放心发展。当企业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法律保障,在市场竞争中能够与国有企业享有平等地位时,就会更有信心加大投入,扩大生产规模,开展技术创新。
《光彩》:《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具体条款有哪些?
朱克力:《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而细致的条款。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准入限制。
其次,在资质审批、项目招标等环节,禁止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条件。比如,不得要求民营企业提供比国有企业更多的资质证明、业绩要求;不得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不利于民营企业的条款。同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府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款发挥重要作用。以往,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工程建设,常常被要求具备过高的资质等级和复杂的业绩条件,这将很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拒之门外。现在,按照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基本条件,民营企业就能参与投标。
《光彩》:在改善民营企业投资融资环境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哪些务实举措?
朱克力: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老大难”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一系列务实有效的举措。在金融服务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比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解决民营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整合税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全面、准确地评价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让信用良好的企业能够更容易获得贷款。此外,法律还鼓励政府设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和风险分担。
在实际执行中,完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需要一个过程,但这些举措无疑将为缓解这一问题提供有力支持。
《光彩》:《民营经济促进法》如何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朱克力:《民营经济促进法》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从多个方面给予支持。在科研资源共享机制方面,法律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等向民营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并建立科研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通过这个平台,民营企业可以查询到哪些科研资源可供使用,以及使用的条件和费用等信息,然后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预约使用。
研发投入补贴联动制度也是一大亮点。政府根据民营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和实际研发支出,给予相应的补贴。补贴不是一次性发放,而是与企业的研发成果转化和经济效益挂钩。
例如,企业投入一定金额进行研发,取得专利并实现产业化后,政府根据专利的数量和产品的销售情况给予进一步的奖励。这一制度可极大激发民营企业的研发积极性。
《光彩》:《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硬招实招?
朱克力:在权益保护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祭出一系列“硬核”
措施。首先,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权力违法干预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随意对民营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于经济纠纷案件,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处理,避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受到不公正对待。
在规范异地执法方面,规定执法机关在异地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提前向当地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这些规定可以让民营企业家感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民营企业家不用担心因一些正常的经济往来而遭遇“飞来横祸”,能够更加安心地经营企业,放手去追求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这种安全感的提升,极大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
《光彩》:《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后,预计将对民营企业的市场预期、投资决策、创新动力等方面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朱克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将对民营企业的市场预期产生显著的稳定作用。过去,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很多民营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往往持谨慎态度,不敢进行大规模的长期投资。而现在,法律以明确的条文规定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和保护,让企业看到稳定的政策环境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这种稳定的市场预期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投资决策,当企业确信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获得公平待遇时,就会更有信心进行投资。一些原本搁置的项目开始重新启动,企业纷纷加大对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入。
在创新动力方面,法律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政策,为民营企业提供强大激励。企业知道,加大研发投入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还能获得政府的补贴和奖励。这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将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战略,加大研发团队建设,增加研发资金投入,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
《光彩》:长期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如何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朱克力:从长期视角看,《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引导民营企业摒弃过去依靠低成本、低价格竞争的粗放发展模式,转向依靠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品牌创新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在技术创新方面,法律对研发投入的补贴、科研资源的共享等措施,将促使民营企业加大在核心技术、关键领域的研发力度,推动产业升级。
在管理创新方面,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和法律要求,会主动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科学性。在品牌创新方面,企业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打造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品牌。
在促进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协同发展方面,法律为两者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各有优势,民营企业机制灵活、创新能力强,国有企业资金雄厚、资源丰富。
在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领域,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合资合作、项目联营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例如,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国有企业在电池研发、整车制造等方面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民营企业在智能网联、市场营销等方面更具灵活性,两者合作能够共同推动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提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光彩》:对于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效果是否存在差异?
朱克力:不同规模和行业的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不同,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感受和受益程度存在差异。从企业规模来看,大型民营企业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市场影响力,能够更快地适应法律政策变化,利用政策优势开拓新市场、开展创新活动。中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在享受政策红利时面临更多困难。比如,在融资方面,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向大型企业贷款,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相对较大。
从行业角度看,制造业企业更关注设备更新补贴、技术创新支持等政策;服务业企业则更看重市场准入放宽、税收优惠等政策;科技型企业对研发投入补贴、科研资源共享等政策更为敏感。
为确保法律的普惠性和公平性,需要采取差异化的政策实施策略。对于中小微企业,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等方式,帮助它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政策。在融资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降低贷款门槛。对于不同行业,制定细化的行业政策实施细则,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精准落实法律政策,让每一家民营企业都能从法律中受益。
《光彩》:各部门将如何协同合作,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朱克力: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效实施,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首先,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至关重要。可以由政府牵头,成立由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科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
在具体工作中,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同时加强沟通协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市场准入的公平性,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合理投资;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金融部门推动金融支持政策的落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科技部门负责推进科研资源共享、科技创新支持等政策的实施。
《光彩》: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朱克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关键。首先,加强行政监督。上级政府部门定期对下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检查市场准入是否公平、政策支持是否落实到位、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其次,强化司法监督。司法机关要严格公正司法,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快速审理、公正裁决。建立民营企业维权绿色通道,优先处理民营企业的诉讼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违法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设立专门的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媒体等对政策执行不到位、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举报线索,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通过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得到有效实施。
《光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时,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朱克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时,要从多个方面发力。
首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至关重要。地方政府不能随意调整或废止已经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要保持政策的长期稳定,让民营企业能够安心发展。在制定新政策时,要充分征求企业意见,确保政策符合实际需求,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要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和废除各种歧视性政策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让民营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中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最后,提高政务服务的透明度和效率。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行“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改革措施,让企业办事更加便捷。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涉企政策、办事流程、审批结果等信息,让企业清楚地了解相关政策和办事要求,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