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案例
+

大众点评诉百度“搭便车”

2016-7-22    作者:李雨石    来源:    

  2016年5月26日,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3万元,驳回汉涛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至此,历时两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暂时告一段落。
 
  大众点评网的起家
 
  提起汉涛公司,也许熟悉的人并不多,但大众点评网可谓家喻户晓,汉涛公司正是大众点评网的创立者与运营商。
 
  2003年,毕业于美国沃顿商学院的张涛离开了工作10年的IT公司,回国成立了汉涛公司,并创立大众点评网。在互联网远未普及的2003年,大众点评网开创的第三方互联网点评模式可以说是一次不确定性极大的冒险,但上海相对发达的商业环境与林林总总的服务行业刺激着消费者选择和比较的欲望恰好为大众点评网提供了生存土壤。大众点评网上线伊始便深受欢迎,随后迅猛发展。截至2015年一季度,大众点评网月活跃用户数已超过2亿,收录商户数量超过1400万家,覆盖全国2500多个城市及国外近百个热门旅游国家和地区,月综合浏览量(网站及移动设备)超过150亿。
 
  然而,日益庞大的用户群与飙升的知名度不仅为大众点评带来利益和商机,也招来了不正当竞争者。
 
  百度公司涉嫌侵权
 
  百度地图与百度知道是百度公司旗下两款互联网服务产品。百度地图主要提供网络地图搜索服务;百度知道则是基于搜索的互动式知识问答分享平台,互联网用户可以在百度知道的平台进行“你问我答”式的信息共享。
 
  2012年以后,百度公司开始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直接使用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但每个评价尾部会标识“来自大众点评”,点击标识,才会跳到大众点评的自有页面。也就是说,百度公司将大众点评网用户的原创点评,通过信息抓取手段,从大众点评网上原封不动地“挪”过来,在用户搜索相关问题时,直接作为检索结果向用户提供。
 
  2013年4月16日,有网友在微博上提问:“百度地图的‘美食’部分大量直接引用大众点评网的评论和介绍,但仅允许用百度账号登录进行评论,这是怎么回事?”对此,百度地图官方微博回复称:“我们现在是合作关系。”然而事实上,百度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汉涛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就这样,汉涛公司投入巨额资金运营大众点评网,累计近十年的点评信息,被百度公司零成本“拿”走了。而且,由于百度地图和大众点评网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内容的服务模式近乎一致,百度公司的行为导致双方产生了直接竞争。
 
  百度公司此举激怒了汉涛公司,后者决定诉诸法律。
 
  大众点评网愤而起诉
 
  2014年4月,汉涛公司就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及合理费用45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后该案被移交至浦东法院审理。庭审过程中,汉涛公司与百度公司主要围绕原被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百度地图及百度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正当、该行为是否对大众点评网造成了损失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
 
  汉涛公司提出,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以及百度地图手机客户端提供生活服务信息过程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中商户信息、用户点评等内容,使百度公司迅速获得用户和流量,给汉涛造成巨大损失,百度公司的网站还使用了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是零成本获取原告拥有的“著作权”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度公司则辩称:第一、“大众点评网”为用户提供以餐饮为主的消费点评、消费优惠等业务,同时提供餐厅预定、外卖等服务,而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搜索服务,双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第二、用户点评等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便用户点评属于作品,其著作权人也非汉涛公司,而是网络用户;第三、根据百度公司当庭公布的抓取网络内容的技术标准,搜索引擎在抓取网站特定内容时,是根据网站Robots协议(即“网络爬虫排除标准”,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的内容进行判断。百度的抓取行为完全符合“大众点评网”的Robots协议。如果汉涛公司认为百度侵权,完全可以修改网站Robots协议,禁止百度访问,但汉涛公司并未这样做;第四、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是为了标注信息的来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在微博中回复“合作关系”,这并非宣传行为,而是针对特定个人的被动回答。
 
 
  • 相关文章
  • 热门文章
版权所有©《光彩》杂志社京ICP备05041205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