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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福喜案福

2016-3-30    作者:皮鹏浩 沈敬璐    来源:    

  2016年2月1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福喜案”一审宣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至8万元不等。

  洋快餐背后的特许供应商

  提及福喜,有两个话题不得不说:一个是它的背景;另一个是它的客户群体。

  “福喜”这个名字很有中国本土企业的味道,实际上却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外资企业。福喜的母公司是美国的OSI集团,它是一家在全球17个国家拥有50多家食品加工厂的国际化食品集团,成立于1909年,集团总部位于美国芝加哥。OSI旗下的50多家食品加工厂中就包括河北福喜以及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及上海福喜分别成立于1991年和1996年,其产品主要为肉类加工产品,包括:牛肉饼、鱼肉饼、鸡块、鸡排、鸡翅等。上述产品是炸鸡、汉堡、牛排等快餐的主要原料。

  福喜集团的厉害之处不在于身家而在于它的客户。

  它有着稳定的客户群体,包括全球快餐和外卖连锁企业,品牌食品营销商,以及食品零售商。这些企业和商家中包括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东方既白、星巴克、棒约翰、吉野家、德克士、7-11、星期五餐厅、汉堡王、美其乐、赛百味、宜家、华莱士等知名品牌。

  如此一个拥有外资背景以及不愁产品销路的企业,它的产品理应让消费者放心。然而,从上海福喜及河北福喜的表现来看,事实却并非如此。

  东窗事发

  2014年7月20日,上海福喜前内部员工向上海电视台举报称,上海福喜存在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

  记者卧底调查两个月,发现上海福喜将过期鸡皮、鸡肉,变绿、发臭的冷冻小牛排碾碎再加工,投放市场。

  当晚,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海福喜进行突击检查。

  7月22日,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同上海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初步查明主要涉案食品为6月18日、6月30日利用过期原料加工的麦乐鸡、烟熏风味肉饼、小牛排,共计5108箱。涉案的下游企业包括麦当劳、必胜客、汉堡王、棒约翰、德克士、7-11等。7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对上海福喜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的5名高管采取了刑事拘留。

  7月20日-23日,麦当劳、百胜、德克士、赛百味、华莱士、棒约翰、宜家、星巴克纷纷发表声明称,停用上海福喜提供的食品,其中,中国百胜终止了与福喜的合作。7月24日,美国OSI集团首席执行官在官网发表道歉声明,并表示对此次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并确保类似事情不再发生。

  福喜事件一出,国内舆论一片哗然。经上海市公安局调查发现,涉嫌此次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过期食品的企业除了上海福喜,还包括另外两家公司:河北福喜以及两家福喜公司的上级公司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喜公司”);涉及的人员共计10人,均为管理层,职位涉及部门总经理、部门运营总监、销售主管、厂长、计划主管、质量经理、仓储物流经理。

  据调查,上海福喜及河北福喜2013年5—6月生产的冷冻小牛排、灯影牛肉丝因不符合百胜公司的工艺及原料要求,被百胜公司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杨立群为了挽回积压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始和部门相关同事商议,并通过电子邮件、会议的方式指使上海福喜及河北福喜将上述退回或已过保质期的产品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相关的人员按照各自职级参与此次产品再加工的活动。

  除了回收再加工的产品,上海福喜还自行将原料供应商确定的冰鲜产品转为冻品并延长保质期,将冰鲜鸡皮、鸡胸肉转为冷冻鸡肉,将6天的保质期延长至几个月,致使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介入案件之后,上海福喜曾一度出现阻碍调查、销毁证据等行为,不仅命令公司保安围堵行政执法人员,甚至在媒体曝光后,有计划地批量删除指挥违法生产加工的电子邮件,为调查带来了阻力。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及欧喜公司杨立群等10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引发讨论和思考

  2015年12月28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福喜事件,2016年2月1日,正如文章开篇所述,嘉定区法院公布了一审判决结果,经多方核查未见被告单位和个人有上诉的意图。福喜案虽暂告一段落,却持续引发了社会对食品安全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讨论与思考。

  于食品企业而言,欠缺必要的社会责任感、内部质检自查流于形式、采购商对食品原料的检查失位是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在食品安全与企业利益之间,道德感薄弱的企业往往选择后者;于制度而言,食品企业违法成本过低也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局面。

  律师点评

  嘉定区人民法院对福喜事件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定罪依据为我国《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的10人所受的刑事处罚,从有期徒刑10年至有期徒刑1年7个月不等。为何10个人同案不同罚?决定量刑结果的,除了不同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以及不同人存在不同的量刑情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应考虑各档法定刑的认定标准——“销售金额”,销售金额越高,对应的处罚就越严重,具体如下表所示:福喜事件中,获刑最高的杨立群所涉及的销售金额为110万元,故法院判其10年有期徒刑。其他人的销售金额从76万元至16万元不等,刑期在规定的法定刑期幅度之内。

  《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销售额5万元以下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未做规定。不规定并不代表默许和放任,只因该类行为相对而言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用《刑法》进行规范显得过于严厉,故对该类行为的处罚依《食品安全法》进行。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该法在处罚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复合式标准,即行为+金额。从行为上说,一旦生产者实施了违法生产食品的行为,就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从金额上说,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达到一定额度,行政处罚便会加重。对于违法生产食品的生产者,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可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集中为两类:一类为财产罚,主要为罚款和没收财物,一类为行为罚,主要为吊销许可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越高,受到的处罚就越复杂,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则被会吊销许可证。(作者系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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