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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金”商标保卫战的启示

2016-3-10    作者:吴新华    来源:    

    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万金公司许总(化名)收到了律师发来的短信:“许总,我所今天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全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方胜诉,二审判决书随即寄给您公司。”至此,一场持续了七年之久的“万金”商标纠纷案终于以该商标真正权利人万金公司胜诉宣告结束。

    艰苦创业 遭遇商标

   
侵权万金公司始建于1993年,那年,法定代表人许总离开家乡来到江都,创办了一个家庭小作坊——万金装饰配件厂,后来配件厂逐步发展壮大,成立了万金公司。许总将 “万金”作为企业字号,同时也将“万金”作为商标(见万金商标图),1998年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许总把家庭小作坊打造成引领行业尖端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万金”商标也成为广大用户心中的知名品牌。但此时许多不法厂商相互勾结,假冒、摹仿、恶意抢注“万金”商标,编造各种谎言进行虚假宣传,鱼目混珠,使消费者难辨真相,极大地损坏了“万金”品牌形象,对万金公司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万金公司每年都要花费巨大精力、人力和财力应对各种假冒侵权、恶意抢注“万金”商标的违法行为。

    2006年2月,万全公司在第8类钳子、切削条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万全”商标(见万全商标图),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初审公告期内,万金公司对万全公司申请注册的 “万全”商标提出了异议。

    万金公司认为其企业字号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而且早已注册了“万金”商标,“万全”商标与万金公司字号及商标发音相同,若也使用在钳子、切削条等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将“万全”商标与万金公司联系在一起,这不仅削弱了“万金”商标的显著性,还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万金公司据此撰写《商标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驳回“万全”商标,依法保护万金公司企业字号及商标专用权。

    初战失利 踏上维权征途

   
万金公司与万全公司商标纠纷的第一个回合遭遇了失利。

    2011年4月,商标局作出(2011)商标异字第08753号《“万金JW”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万金公司的异议不成立。这份《裁定书》给出的理由是,万全商标与万金公司先注册的“万金及图”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万金公司称万全公司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证据不足。

    收到异议裁定后,万金公司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万全”商标得以核准注册。

    2013年1月,万金公司注册的“万金”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同年8月,万金公司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对“万全”商标提出了撤销注册申请。

    万金公司在《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是:万金公司“万金”为中国驰名商标,“万金”品牌的高品质及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应受法律保护。万全公司为傍名牌、搭便车,以摹仿、复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注的“万全”商标,应受法律制裁。万全公司抢注的“万全”商标与万金公司长期经营的产品在功能、用途、使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极易使相关公众和广大消费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的联系,或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万金公司明确援引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并阐明万全公司抢注“万全”商标成功后,空手套白狼,要挟万金公司高价租用其商标未果,便四处寻找租用者,严重干扰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认的商业道德。

    2014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万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万金”

    和字母“JW”组成,“万金”作为其显著识别标识,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标识“万金”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若二者共存于钳子、切削条、切削工具等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或引证商标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引起误认误购,故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审败诉 奋起上诉获胜

   
万金公司扳回一局,刚刚松了一口气,就接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原来是万全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万金公司不敢懈怠,立即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万全公司意图证明自己善意注册、大量使用,“万全”商标与“万金”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法庭上,双方律师唇枪舌剑,你来我往,据理力争。

    针对万全公司提交的证据,万金的代理律师明确指出了其涉嫌伪造证据、从未使用“万全”商标、在商标被裁定撤销后突击炮制所谓使用证据的问题,这让许总觉得胜利就在眼前。

    庭审从上午十点多钟开始,一直到中午一点多钟才结束,有一个情况引起了万金一方律师的注意:万金公司曾对“万全”商标提出过异议,后来又提争议,万全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商评委受理撤销申请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双方就此辩论多时。

    2015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104号判决书,认定商评委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裁定。

    一审败诉后,万金公司的许总对案件最终结果一度非常担忧。但代理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如果上诉,应该有机会改判,于是代为起草了内容翔实、说理充分的上诉状,还专门针对所谓“一事不再理”问题陈述了补充意见。

    意见认为,万金公司提出异议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不相同,而且“一事不再理”属于程序问题,修改后的《商标法》已经取消了原来《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有关“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万金公司于2013年8月提出撤销申请,商评委在修改后的商标法施行前受理,在修改后的商标法施行后的2014年11月作出裁定,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本案中的程序问题应适用新法。因此,万全公司的这一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在二审庭审中,北京高院的法官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时间,并且仔细核对了万金公司在异议与争议程序中所提理由、相应证据、引用法条的情况。

    2015年11月,北京高院作出判决认为:万金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所提的申请理由涉及不同法律条款,且提交了与异议程序不同的证据,万金公司是依据不同事实和理由分别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和商标撤销申请。商评委基于不同的证据就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并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万全公司的诉讼请求,万金公司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终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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