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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手机再次摊上侵权官司

2016-8-16    作者:李雨石    来源:    

  2014年年底,因认为苹果公司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佰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局请求责令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和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复电讯”)停止对上述两款机型的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2016年5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该处理决定,引起了苹果公司和中复电讯的抗议,两者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目前,法院已立案审理此案,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支持北京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那么苹果的两款被控手机将不能继续在北京地区销售。
 
  被遗忘的百加手机
 
  如果不是因为与苹果公司的官司,相信大家对佰利公司及其旗下的100C手机都很陌生。2006年10月,曾担任过华为终端公司全球营销总监、宇龙酷派公司副总裁兼首任手机事业部总经理的徐国祥创建了百分之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分之百公司)。而百分之百公司的作品,就是标识为“100+”的手机,又称百加手机。
 
  2012年6月,百分之百公司全资设立佰利公司,佰利公司拥有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权,正是这款外观设计专利引发了佰利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的专利之争。
 
  不过,在推出100A、100B、100C三款手机后,百分之百公司就没了声响。2015年,百加手机业务全面宣告停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平台的信息显示,百分之百数码科技的100%股权遭遇法院冻结,作为全资子公司的佰利公司,资产也随之遭到冻结,限制时间到2019年4月。
 
  以小博大,佰利公司发起维权
 
  2014年9月9日,苹果公司在美国加州推出新一代产品iPhone 6/plus,新产品问世后,作为佰利公司股东,同时也是百加手机创始人的徐国祥在微博上发声道:“真难相信百加V6会在iPhone 6灵魂附体!
 
  这究竟怎么了?!“首次对苹果公司两款产品的外形设计表示质疑。
 
  2014年10月,iPhone6/plus在中国市场上市。
 
  2014年12月1日,百加手机微博公开了一份《律师知会函》,发函时间为2014年9月2日,该函称:“iPhone6…其外观设计可能落入佰利公司中国专利申请号为ZL201430009113.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希望能与贵方(苹果公司)就上述签字法律问题进一步沟通”。微博称“在iPhone6发布前,曾经尝试通过邮件的方式和苹果公司沟通,把可能侵权的信息告知苹果,未果”。
 
  2014年度,佰利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次年6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开篇所述之决定结果。此后,苹果公司与中复电讯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佰利公司胜算几何
 
  佰利公司申请案涉ZL201430009113.9号专利的时间为2014年1月13日。而苹果在美国提交名为“Electronic device”的用于iPhone 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为2014年5月5日,而当年的10月31日,也就是iPhone发布会近2个月后,苹果才向中国提交iPhone 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远在佰利公司申请专利近10个月之后。从时间上看,苹果公司并不能排除侵权的可能。
 
  回顾过去,苹果公司在中国涉诉并不罕见。自苹果手机进驻中国市场以来,围绕专利权属的纷争始终不断,如2010年苹果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2012年6月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苹果公司的“Siri语音助手”专利侵权案等等,当时都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且当事公司各有输赢,并未出现“一边倒”式的处理结果。本案中,佰利公司已有北京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在手,占得先机。因此,从以往经验看,佰利公司并非没有可能胜诉。
 
  事实上,如今“告苹果”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流行,搭上苹果这个自带流量的大IP,就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话题,引起媒体争相报道和社会广泛关注。因此,通过与苹果公司的专利权之争,佰利公司已经博得大众广泛的关注,知名度明显提高,如果北京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被生效判决确认,佰利公司则可以说是名利双收。
 
  律师点评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认定,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对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了定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本案中,佰利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即是因为苹果公司涉嫌侵害了佰利公司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的外观设计产生的纠纷。换言之,苹果公司的iPhone6/plus手机的外观有模仿佰利公司所生产的100c型号手机之嫌。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否则将依法对专利权人进行赔偿。
 
  那么,判定iPhone6/plus手机是否模仿100C手机的法律标准是什么呢?
 
  综合《专利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标准可以总结为:主要通过外观视觉效果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判断,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即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然而对于相同或相似的判断,相同或相似达到何种程度可认定为侵权,法律并无量化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于苹果公司产品是否侵权的认定,与裁判者的主观感觉存在极大的关联性。
 
  对于经营者来说,发生专利纠纷时,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寻求救济,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像本案中的佰利公司一样,先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本案中为北京知识产权局)处理。该部门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本案中为苹果公司)不服则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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