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乎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上,如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食品行业,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食品添加剂使用风险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和法律责任。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品质量、延长保质期和增强食品特性的物质,如果使用不当或者超量使用,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也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一:食品中添加中药材的法律风险
乙店经甲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甲市某街道从事小吃、饮品类买卖,同时在美团、饿了么平台开展餐饮经营活动。期间,乙店从药店购买了一些“川贝”作为原料,添加在一款在售的名为“川贝枇杷烤梨”的饮品中,该饮品使用的原料包括川贝、银耳、枸杞、枇杷、梨等。2024年5月,甲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乙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的烤梨饮品,乙店在店内销售7份,在平台销售13份,合计销售金额为400余元,店内尚有未使用的川贝药材。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川贝作为中药材,不属于国家发布的“既是传统食品又是中药材”,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也非新资源食品目录中的食品,不可随意添加食用。本案中,乙店的行为构成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行为。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乙饮品店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材料川贝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法律风险
甲公司于2005年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生里脊肉的销售,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购进鸡胸肉,主管丙某使用胭脂红、猪肉香精等调制腌料,指示员工将鸡胸肉切片后放入配制好的腌料中腌制并串成肉串,以鸡肉冒充猪里脊肉并销售给其他食品公司及各个食堂,销售金额累计达50余万元。2013年5月21日,主管丙某主动投案,供述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从甲公司查获未销售的冒充猪里脊肉的鸡肉串,经检验,部分鸡肉串检出胭脂红成分。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甲公司以鸡肉冒充猪里脊肉进行生产、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甲公司法人乙某负责购买和销售,直接责任人丙某负责配置加工腌料,虽然分工不同,但二人共同完成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结合丙某主动投案,系自首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甲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法定代表人乙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丙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例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法律风险
甲某夫妇无证加工、经营水发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曾以“无证加工水发产品并在加工过程中加入有毒的化工产品甲醛”为由对甲某夫妇作出过取缔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甲某夫妇未经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再次经营,在明知甲醛溶液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在水发牛百叶的加工过程中添加被严禁使用的有毒化学试剂甲醛溶剂,自2000年8月开始添加甲醛溶剂至2001年5月被查处,二人共销售有毒水发产品约7000公斤,总金额近9万元。当地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甲某夫妇二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经管/MANAGEMENT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既无任何营养价值,又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本案中的甲醛溶液及其他化学合成剂、色素、毒品等?结合本案情况,从主观上看,甲某二人在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就因为违法使用甲醛溶剂被行政处罚,由此可见,二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仍然使用,属于主观故意;客观来看,甲某二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甲某夫妇二人为了谋取利益,明知甲醛是对人体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却在生产的水发牛百叶制品中加入甲醛溶液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区分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的合法性。若行为人加入的食品添加剂超出该标准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和最大使用量,一般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若添加物质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允许在食品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又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则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只要行为人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都构成犯罪;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