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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保护”迈出重要一步

2016-4-15    作者:王芳宜    来源:    

“私产保护”迈出重要一步

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图/cnsphoto)

  每逢舆论曝出资本外逃、官员贪腐导致私企财产受损等消息时,非公企业财产保护都是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多年来,非公经济领域曝出的几起非公企业资产受侵害的案例也让一些企业家如鲠在喉——这正是此次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后备受关注的重要原因。

  打消企业家疑虑

  “陕北油田案”被舆论称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涉案金额逾50亿元,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至今仍无定论。

  据媒体报道,1994年,国家为了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一份石油开采协议,并允许延安和榆林各县参与开发。基于这一政策,延安、榆林等市县成立了15家钻采公司。最初,因经营不善,公司严重亏损,一些县政府开始吸引外地投资商与钻采公司联营开采石油。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这些投资者与各钻采公司签订5年、8年、长期以及从短期变为长期的合作石油开采协议。

  在民营资本的带动下,原来连年亏损的企业扭亏为盈,陕北地区逐渐成为民营石油重地,2003年的产量已增至400多万吨。就在这时,地方政府开始了强制“回购”油井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甚至部分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强行收回油田。仅四个月时间,地方政府就收走了陕北地区12个县1000多家民营企业5500多口油井、价值100多亿元的石油资产,涉及民营油田投资人近10万名。让投资人更难以接受的是,他们得到的实际补偿仅为15亿元,被征收的资产于2006年以重组的名义归于陕西省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一度与政府回收油井的人员发生暴力冲突,也曾集体赴各级政府上访,他们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诉讼申请被拒绝。陕北油田案的主办律师朱久虎被靖边县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这是一起侵犯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严重事件,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违反了法治和宪政的原则。

  “陕北油田案”十几年来一直处于搁置状态,但随着原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落马、中石油腐败案的查处以及当年推动低价“回购”陕北民营油井和“息诉罢访”的时任榆林市长、前任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登记因涉嫌贪腐被河北省检察院批捕,该案走上重审之路。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打破垄断坚冰的政策频出,国家领导人和相关部门一再强调,要保证竞争环境平等,鼓励非公企业进入更多领域,推进石化、铁路等行业产业升级。不过,在实际执行中,非公企业依然面临很多问题。一方面,民资进入石油、天然气等领域,能否保证足够的竞争力是一个问题;另一方面,如“陕北油田案”这样的政策反复,也让很多民营企业家担忧,不敢冒险涉足国有经济的传统垄断领域。

  一位经历过山西煤改的温州商人曾通过媒体表示,“一些没有明确划定界限的行业中,政策说变就变,2006年就说煤炭要收归国有,但2007年还在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到了2009年就突然以安全为由进行国有化,自己觉得是被骗了。”

  杜绝对民营资本的侵害

  在陕北油田征收重组的2006年,成立于1997年的大型发酵型乳酸菌奶饮品研发生产企业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始谋求上市。

  太子奶总部位于株洲市高新区(即天元区)栗雨工业园内,占地约600亩。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太子奶走上扩张之路,在湖南、北京、湖北、江苏、四川同时启动五大乳酸菌生产研发基地,形成“东西南北中”

  的全国性战略布局。

  据媒体报道,2006年,高盛等三大投行借款7300万美元给太子奶董事长李途纯,之后又介绍花旗集团、新加坡星展银行等6家国际银行给太子奶提供信用贷款。2008年,太子奶准备上市之时,花旗银行突然提前催债,导致太子奶资金链断裂,陷入危局。

  2 0 0 9年1月,湖南株洲政府注资1亿元,并成立高科奶业托管太子奶。高科奶业从三大投行手中“要回”李途纯所持的61.6%股权,成为太子奶的真正经营者。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高科奶业拯救太子奶之举并未如意料之中取得成功,托管后的太子奶还有大量债务没有偿还。2010年7月,株洲市对外界通报,太子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此后,有媒体曝出,资金链断裂只是太子奶事件的表面问题,集团高层和当地政府个别官员的贪腐才是葬送整个集团的主要原因。2012年1月,李途纯案不起诉的消息传出,李途纯被无罪释放,但此时,他一手创立的太子奶早已易主。

  “因股东犯罪就没收整个公司财产,是十分错误的。”江平早前曾在媒体上表示。太子奶事件更大的危害在于,打击了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和安全感。关于私产保护的政策法规是否有漏洞?企业的合法财产权是否能得到保护?在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中,是否会出现案情尚未调查清楚,企业家已经失去企业所有权的情况?这些问题成为一小部分企业家疑虑的问题。出于种种不安,有的企业家通过贿赂官员求得关照,有的企业家将资产转移至海外甚至举家移民,有的企业家资金链刚出现问题就仓皇跑路,有的企业家谨小慎微、回避创新,以至于企业发展止步不前。

  用法律保护合法财产权

  北京联合智业企业发展研究院董事长陈勇表示,从制度角度看,目前我国法律强调对国有、集体、个人财产的保护,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在“侵犯财产罪”的相关规定中,对侵犯私营公司和国有公司的财产作了区别对待,量刑不一。“由于私人财产保护不力,在地方各级政府辛辛苦苦引进外资的同时,国内资本外流现象惊人。”奥亚德集团董事长王子华表示。

  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吕薇提出《关于依法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的建议》认为,实践中,由于观念和执行的偏差,有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产权得不到保护,比如司法程序不规范、行政和司法腐败侵犯企业产权,行政干涉较多、政府违约导致企业权益受损等。

  对于这份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予了高度重视。2016年3月,最高检在其官网全文发布了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方位阐述了检察机关将如何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切实回应了吕薇等代表以及非公企业家对于非公企业合法财产保护问题的关心——这也是法律制度建设向保护非公企业合法财产权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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