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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给非公经济的一份厚礼

2016-4-15    作者:石海娥    来源:    

献给非公经济的一份厚礼

中国个协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3月12日,最高检发布了《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为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意见》全文共六部分18条,从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改进办案方式和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等方面,提出了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作为关注非公有制经济的媒体,本刊专访了中国个协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请他对《意见》进行解读。

  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第3条: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

  刘俊海:部分民营企业家感觉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对国内营商法制环境信心不足是《意见》第3条形成的背景。这些民营企业家一是对某些有保护伞的黑恶势力以及犯罪团伙心有余悸;二是对涉及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不胜其烦;三是对内鬼,即职业经理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和侵占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做法手足无措,四是对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避之不及。尤其是一些恶意讨债或骚扰行为,因为常被当做民事纠纷处理,致使民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第3条对这些情况提出应对措施,目的就是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安全的营商环境。

  严惩经济犯罪

  第4条: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刘俊海:目前来看,民营企业的发展面临很多难题。一是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二是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三是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破坏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四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五是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等增加金融风险的犯罪。

  其中,商业贿赂影响公平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则直接蚕食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强揽工程、集资诈骗等行为常导致企业陷入被动或负债累累的境况。

  另外,前几年,一些不踏实做实业的民企打着P2P的旗号圈钱和诈骗,致使实干型民企融不到资的情况也对市场经营环境起到了负面影响。第4条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惩治各种经济犯罪,净化市场经营环境、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和合法权益,营造一个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信心,激发资本的参与热情。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第5条: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刘俊海:第5条的重点在于规范政企关系,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近些年,一些民营企业家成为腐败分子的“钱袋子”,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以扭曲的钱权交易为主要体现形式,所以第5条提出,要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其中就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行为。

  另外,民企和国企相比有很多劣势:一是资本不如国企雄厚;二是品牌知名度较低;三是从政治形态上看,容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错误认识。所以第5条最后一点特别针对混改,提出依法惩治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参股、参与经营活动等公私合营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这对于民企缩小与国企之间的差距起到积极作用。

  加强法律监督

  第6条: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刘俊海:《意见》第6条所涉及的是民企打官司方面的内容,是诉讼的法律监督。目前民企打官司有3难: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针对难题,《意见》第6条明确了监督重点: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着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在这方面,涉及股权分配、股东资格确认上纠纷比较多,尤其是一些文化不高、法律功底不深的民营企业家经常让别人代持股权,久而久之就容易出现假戏真做的情况,所以更应加强法律监督。

  第6条同时强调,要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这就增加了检察院监督法院的力度,一些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因为对法律理解的问题、对证据审查不准确或者办人情案等原因,导致判决时出现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准的冤假错案,这就要求高检既要监督案子本身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又要监督司法立案过程中是否有腐败问题,要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应坚持疑罪从无

  第7条: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刘俊海:第7条的重点是如何解决把握法律界限的问题。在这一点上,要着重区分以下情况:一是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二是个人犯罪和企业违规,在这一点上需要补充的是,涉刑企业家也应该有民事权;三是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有的民企依照法律规定发行债权,但最终因为效益不好无法偿还债务,这就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但有的企业没有经过核准进行民间集资或采取招纳存款的方式,但本身又不具备存款商业金融机构的资质,这就属于违法行为。

  第7条明确了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和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是非常有意义且重要的。应做到疑罪从无,但对于有不妥行为的要及时提出并予以引导和纠正。

  检察机关应支持民企创业创新

  第8条: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主体投入到创新发展中去。

  刘俊海:第8条的关键内容是要求检察机关支持民企创业创新,强调检察机关不仅仅要有法律思维,还要有创新思维,注重研究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就是依从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以及疑罪从无三大原则,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晰的,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

  既要廉洁执法又要文明执法

  第9条: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持既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刘俊海:第9条的关键在于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以前一些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比较简单粗暴,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包括冻结企业资产、查封企业账册等,的确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意见》第9条就是要求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依法办案,另一方面要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既要廉洁执法又要文明执法,讲究办案时机。

  在针对涉及知名的非公有制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案件时,一般不对外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非公有制企业利益,最大限度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声誉、促进其长远发展。

  第10条: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强化规范司法意识,明确司法行为不规范必然损害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刘俊海:广义的司法行为包括公检法,如果公检法的行为不规范,势必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比如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等,所以《意见》第10条特别提出,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让司法不规范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保证信息通畅 正面引导舆论

  第17条:加强工作宣传和舆情引导。

  刘俊海:第17条重点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如何提高自身公信力、增强主动宣传意识的问题。首先要求检察机关提升自身专业能力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联系沟通,由被动变主动、由封闭变开放,积极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增强司法办案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动权、话语权。

  其次是保证信息畅通。关于这一点,个人认为,应该由检察机关的一把手、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做新闻发言人更为妥当,因为他们对于办案过程和细节的了解更为充分。

  最后是舆情监测和管理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回应所办案件引发的舆情,因为舆情不仅代表民意,有时还会带出一些办案线索,所以检查机关应加强舆情的收集、分析和研判,把握时、度、效,及时快速应对。另一方面,谣言止于透明,如果面对案件引发的谣言不及时回应、正面引导疏解,就会造成事实不符的情况。

  《意见》是检察院献给非公经济的一份厚礼,有内容、有对策、有可操作性,体现了检查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办案,同时又支持和保护非公经济发展的崭新的司法理念,值得充分肯定。希望检查机关严格按照《刑法》和《意见》的规定,规范自身行为,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也希望民营企业家深入学习《意见》,掌握检察机关未来工作的方式方法,自觉控制法律风险,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避免违法和犯罪行为,同时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依法理性维权。相关机构也应该从《意见》中汲取一些营养,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民企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新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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