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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侵害员工权益的法律风险

2022-8-14    作者:文道全    来源:    

  近期,部分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强制加班、监控员工、制定不合理规定的事件屡见报端,引发社会舆论对员工权益保护的广泛讨论。事件发生以后,涉事企业面对舆情不仅要公开道歉,处理相关人员,整改管理方式,承担法律责任,更要付出高昂时间成本挽回企业名誉、声誉,对企业发展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在企业的运营管理中,一些内部规定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一旦因管理不规范发生法律纠纷,对企业和员工都会造成伤害。因此,企业在制定管理制度时一定要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条款,避免侵害员工权益。

  案例一:企业强制员工加班


  “五一”期间,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青宝”)董事长李瑞杰因强制要求员工假期加班冲上热搜。在被曝光的聊天记录中,李瑞杰把员工称为“吹水佬”,发表“我想打爆你们所有的人”“自己买块豆腐撞死吧”等语言。事件持续发酵之后,中青宝5月1日紧急在其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5月6日,李瑞杰辞去中青宝董事长、董事职务。


  据媒体梳理中青宝及其控股公司涉及的20多起劳动合同纠纷官司,其中绝大部分是因项目原因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间最早的一则是2014年7月,中青宝诉请法院改判,无须支付解除员工周某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定,中青宝以项目研发进度严重滞后,无法达到预期标准,导致严重亏损为由遣散员工,终止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中青宝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人数最多的一起是9名员工的集体诉讼,中青宝控股子公司也以项目研发进度严重滞后等理由违法解除9名员工劳动合同。深圳市二中院判决,赔偿9人共计12.15万元。赔偿金额最大的一笔是赔偿游戏业务研发人员吕某16万余元,其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4万,赔偿9个月的加班工资2.17万、休息加班工资5700余元。

  「案例分析」

  “情急之下”不是免付劳动报酬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

  项、《中华人同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能强制员工加班。劳动法还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强制要求员工在“五一”假期无偿加班是违法行为。

  对于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对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研发项目速度滞后”不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对该情形,只能判断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中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情形”,但该法条设计了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所以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径直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劳动者有权依照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请求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高频率监控员工居家办公


  尚德机构因为考勤成了顶流。媒体消息称,尚德机构要求员工居家办公期间,在电脑上安装指定的监控软件,每隔5分钟截屏一次,并使用摄像头拍摄一张照片,不够89次就算旷工。


  根据每5分钟一次计算,89次的时间为7.4小时左右,按照中午半小时的休息时间来计算,如果要完成打卡,每天的工作时间基本上都要做到电脑前不能移动,包括吃饭、上厕所,甚至其他突发情况都不能处理。如果抓拍不够89次,不仅本人的绩效会被全部扣除,相关领导和HR也将面临罚款。尚德机构回应称,由于北京疫情形势严峻,为确保员工工作效率,公司采取了疫情期间居家办公的应急管理办法,并在员工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由员工自行安装软件进行办公。在工作时间内,软件会抽查员工的工作状态。

  「案例分析」

  疫情期间,依政府要求职工居家办公有法可依,尚德机构作为管理者,要求职工一边工作一遍打卡等做法客观上限制了职工人身自由,同时,职工在家中与尚德机构管理者8小时视频极易造成家庭隐私泄漏,有违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对职工人身自由的限制,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可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害。

  案例三:第三方公司侵害员工权益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浙江省杭州市一山姆会员店促销员因在工作时间上厕所被开除。该促销员称,公司要求上班时间只能上两次厕所,且必须在群里报备。杭州市上城区人社局调查发现,反映人王某与广州达生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山姆丁兰店从事促销员工作,公司没有“上厕所次数”相关规定,但上厕所确需报备。从媒体报道看,涉事企业的不合理乃至不合法规定颇多,比如饭前半小时不能上厕所,再比如“超时警告,超过2次要求走人”等,让人错愕。


  「案例分析」

  上厕所必须在群里报备等管理方式侵犯了职工的隐私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可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害,企业应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于涉事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一系列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依照法律规定,自签订之日起即无效。故涉事企业以上厕所次数超过公司规定或上厕所时间不符合公司制度规定为由开除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规定,职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依照本条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赔偿金。

  另外,如果涉事企业未正式下发通知,劳动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以公司制度违法为由主动提出辞职, 职工仍可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主张涉事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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