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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的法律风险

2021-11-13    作者:郭建钊    来源:    

  做大做强是每个企业的目标,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些经营者通过各式各样非法的、有悖于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压对手,争夺市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市场秩序,各个国家的竞争法法律制度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并处以严厉的惩罚,以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诋毁商誉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甲公司为了拓展自己生产的A品牌饮料的市场,举办了A饮料的宣传发布会并进行了直播。在直播中,受邀的业界有关负责人和嘉宾对A饮料和其他两种市场上知名的饮料进行品尝对比,声称A饮料口感更好,无添加,等级最高,而其他品牌均有添加剂。后甲公司大肆宣传自己的A品牌饮料市场第一。经查,所谓业界负责人均为该公司的经销商扮演,根本无资格评判产品等级。


  「案例分析」

  甲公司已构成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在本案中,甲公司使用虚假的评比方式,并大肆宣扬不真实的评比结果,属于虚假宣传,并同时诋毁了其他经营者的商誉。如果该行为造成了消费者和其他品牌的损失,那么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有奖销售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市甲、乙两家健身机构是竞争对手,为抢占市场,拉拢会员,甲健身机构降价10%,并推出会员办理年卡多赠一年的优惠。乙健身机构知晓后,也推出此优惠,并举办抽奖活动:凡是办卡会员都可以享受抽奖活动,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为价值9万元的某品牌轿车一辆。很多居民纷纷加入健身机构会员,并踊跃参加抽奖活动,但是直至活动结束,也无人获得一等奖。后有人举报,经调查核实,抽奖箱中根本无一等奖的奖券。市场监管部门对乙健身机构做出责令罚款5万元决定。


  「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在本案中,甲健身机构推出降价和优惠行为,是正当的竞争行为。乙健身机构举办的有奖销售,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实施了谎称有奖实则无奖的欺骗行为,即使有奖真实,最高奖金额也超过了法律规定。

  案例三:混淆行为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品牌护肤霜是甲公司多年的优质产品,有近20年的销售历史,在多个省市均颇有名气,并且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该护肤霜外包装为正方形纸盒,绘有三滴蓝色水滴加黄色小花朵图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一款润肤霜和A品牌护肤霜极为相似,足以混淆。遂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仿冒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分析」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在本案中,综合A品牌护肤霜销售时间长度、销售面向的区域范围和公众的认可程度考虑,应认为A品牌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及一定影响力的商品。乙公司的产品装潢如果与A品牌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容易构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可以认定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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