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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2021-7-18    作者:何莹 王芳宜    来源:    

  2021年6月1日,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其中第二条第四款中明确了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这意味着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此时再看五年前轰动一时的“中国GUI外观专利侵权第一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软件)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法律已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被产品捆绑的GUI


  GUI即图形用户界面,是与人机交互相关的用户操作界面,用户通过点击触碰界面中的图标等控件以实现产品的功能,GUI不仅是互联网产品最贴近用户的使用入口,也是用户用于辨识产品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做好GUI产品外观保护,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68号令对《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其中在外观设计部分引入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内容, 即图形用户界面可以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此后,大量软件创新主体就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014年9月5日,奇虎公司、奇智软件申请了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11月5日取得授权。

  2016年,奇虎公司发现江民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并提供下载的一款“江民优化专家”杀毒软件中外化出的界面图像与自己所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相同。同年,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江民公司在其软件界面中使用了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直接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主张专利权的发明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而其只开发并免费发布了“江民优化专家”,该软件具有“图形用户界面”,但并没有制造或销售电脑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此外,在一审期间,江民公司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要证据,一是奇虎公司此前自行公开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图一),二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中无关第三人在先获得的专利视图(图二)。

  江民公司的理由看似诡辩,但其实却正是法律的逻辑。一审法院的观点可概括为:第一,涉案专利即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则“电脑”这一产品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第二,只有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才构成侵权。

  被告向用户提供的被诉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和原告的带图形用户的“电脑”不是相同或相近产品,所以原告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奇虎不服判决,案件进入二审。

  江民公司将现有设计中的图形用户界面与电脑载体进行组合(即图二的电脑叠加图一的图形用户界面),并将该组合设计与涉案专利(图三)进行对比,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涉案专利与此组合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2018年3月,国家知识产品局作出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020年12月14日,最高法二审开庭审理奇虎与国知局、江民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目前该案还没有最终结果,奇虎也因涉案专利处于不稳定状态而被“奇虎诉江民”一案的二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产品与设计脱钩


  图形界面用户保护不力/利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再次修改,引入“显示屏幕面板”作为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并允许在简要说明中穷举“产品”的种类,以此突出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设计地位,弱化“产品”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限制。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软件企业也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硬件产品”一方面不是软件企业的创新设计内容,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图形用户界面的应用场景,不符合客观发展需求。因此,对于具有通用属性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保护诉求日益增加。同时,由于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既包括创新性设计特征也包括非创新性特征,如果传统产品没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当产品设计的创新性外观设计特征被模仿时,其它特征很容易被改换。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下,被诉产品不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势在必行。

  局部外观设计应运而生


  通俗来讲,局部外观设计就是针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所做出的创新设计,比如汽车的“前脸”设计、牙刷的刷头、无页风扇的中空环形送风装置等。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对局部外观设计予以保护。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专利法》增设该制度,正是满足国内外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迫切需求。


  不同于整体设计的开拓型创新,局部创新着力于改进型创新。在某些领域,产品整体形状设计已呈现趋同化,局部创新成为许多创新主体的重要创新方式。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到外观设计制度的保护客体中,创新主体可就产品完整的外观设计和涉及核心设计的局部外观设计同时提交申请保护,以达到全面保护的目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是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规则,国内申请人可以用好该规则,降低专利布局成本。

  企业的核心设计不仅是企业产品的象征,也是企业传承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局部外观设计则能为企业的核心设计提供更合适的专利保护。例如,好孩子集团在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中就针对婴儿推车的三角弧形推杆申请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并将该推杆应用在了其热销的多款婴儿手推车上。三角弧形推杆作为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通过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可以更好得到保护。如果将其与婴儿车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保护,仿冒者只需对出三角弧形推杆以外的婴儿推车部件,如座椅、车轮、脚踏板等部件的设计进行简单改变,就可能达到规避侵权责任的目的。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建议


  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一种独占权,其保护范围的边界划定需要考虑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能无限扩张,也就是说,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不代表着该局部外观设计获得授权后,其在任何产品、任何位置都会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的界定,将会受到局部外观设计本身在整个产品中的位置、大小、范围等因素的影响。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局部外观设计创新并不等同于产品的零部件创新,单个零部件创新往往不能体现出其相对于整体设计的设计层级和创新内容。


  对于外观设计基本成熟,整体设计逐步趋同化的行业来说,创新主体可以对其产品的核心设计、改进型设计申请局部外观设计来进行专利布局。对于软件创新主体,尤其是对于在多平台上进行软件开发的创新主体而言,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犹如量体裁衣,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图形用户界面前几年的保护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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