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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房屋产权到期”惹争议

2016-5-12    作者:    来源:    

  近日,一则“温州一批20年产权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须按1/3房价续缴土地出让金”的新闻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关于土地使用权,我国有两部相关法律。一是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另一个是1995施行、2007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学者认为,这两个法律条款明显相抵触。“自动”含有“不附加条件”的意思,因此《物权法》规定的“自动续期”应理解为“无偿续期”;而《房地产管理法》则明确表示,续期时“应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行政学院许正中教授曾分析,很多地方政府早已做好了“一房四吃”的准备,一吃土地出让金,二吃转让住房所得20%的个税,三吃房地产税,四吃遗产税。如果再续缴出让金,则变成“一房五吃”。

  即便按照《房屋管理法》缴纳土地出让金,但由于该法对如何支付出让金、以什么标准支付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执行时,地方政府只能自己看着办了。

  业界认为,对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不但要考虑是否与现有法律相悖,还要考虑居民的承受问题。房产作为保值性极强的资产,一直是我国居民最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一旦实施“产权到期续费”,房产的保值功能将大大下降,可能因此引发房地产市场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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