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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涉及的法律风险

2025-5-17    作者:郭建钊    来源:    

  产品责任风险指企业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从而面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在食品行业,由于产品直接关联消费者健康,因此产品责任尤为重要。产品责任不仅包括对产品本身的安全性负责,还包括对产品包装、说明书等提供的信息负责。

  案例一:销售过期产品的法律风险


  2023年4月,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甲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甲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待销售的27个种类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涉及产品金额427元。随后,市场监管部门对甲公司作出当场扣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元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在调查过程中,甲公司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经营额较小,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后果。综合以上因素,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甲公司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427元)、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产品包装信息虚假的法律风险


  2012年12月,甲某在乙百货公司购买了某品牌枇杷蜂蜜、洋槐蜂蜜、枸杞蜂蜜等18瓶,价款为810元,上述蜂蜜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了产品质量等级为一级,食品安全标准:符合GB14963要求。甲某认为根据卫健委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蜂蜜等级并无一级品等级,此标准于2011年10月20日开始实施。因此甲某认为乙百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承担购买商品价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甲某诉争商品应属于标识不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本案中,乙百货公司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在出售商品前履行验明商品的义务,查明所售蜂蜜标注的“产品质量一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乙公司因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本案中甲某要求乙公司退货及赔偿购买商品价款一倍金额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夸大产品功效的法律风险


  2022年初,甲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乙公司经营销售的莜麦粉外包装标签标注“可以治疗和预防糖尿病、冠心病、动脉硬化、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等文字,可能存在夸大功效的情况。随后,执法人员到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使用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就乙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乙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莜麦粉,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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