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控制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尤为关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若未能满足既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如温度、湿度、卫生条件不达标,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或不符合监管要求,不但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导致品牌信誉受损。
案例一:食品中出现异物,商家被判赔偿
A女士在B面包店购买了一袋面包,次日发现面包中有一根头发,于是向当地12345平台投诉。当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前往B面包店进行突击检查时未发现现场的面包存在过期、变质或有异物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A女士要求B面包店退回面包款7.5元,并赔偿1000元。B面包店认为,其一直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制度,没有故意售卖伪劣产品,也没有对A女士造成任何身体损害,提出赔偿A女士300元。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A女士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本起纠纷属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A女士与B面包店之间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据此,法院判决B面包店退还A女士7.5元面包款并赔偿1000元。
案例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店家被行政处罚
2023年,甲地政府接到当地某学校后勤处反映,其学校内多名学生在食用网店“XXXX烤肉饭”
销售的烤肉饭外卖后,相继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学校已将学生送医就诊。当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联合甲市疾控中心对店家进行全面检查后发现以下问题:1.店家制售烤肉饭所使用的原材料“XX香辣炸鸡”未按照包装上注明的贮存温度条件贮存;2.店家未规范使用三防设施;3.现场一名从业人员未能提供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向店家下达了《甲市政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随后,甲地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店家处罚如下:1.对店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含致病性微生物的原材料炸鸡4袋;3.没收违法所得422元;4.罚款5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六)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甲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店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案例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刑事犯罪
甲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猪副食品,A是甲公司法人,B协助A从事公司各项工作。A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在乙地区投资设立了丙食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为B,实际管理者为C,D是丙经营部的员工,协助C从事销售工作。上述4人在明知丁市爆发猪瘟疫情,相关部门禁止疫区生猪产品运往经管/MANAGEMENT外地的情况下,仍然将丁市疫区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生猪产品混装发往乙地区销售。乙地区检察院以各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在明知政府因防控疾病需要明令禁止外销猪肉制品的情况下,仍从疫区将带有致病性微生物的猪肉制品跨区外销,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符合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4人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还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