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法律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024-1-7    作者:郭建钊    来源: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基于特种设备的重要性和安全性,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案例一: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023年初,某地市场监管局分局依法对XXX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压力管道安装项目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XXX公司在压力管道安装完毕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就交付使用。执法人员当即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XXX公司7日内整改,但随后分局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于是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下称“《特种设备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分析」

  特种设备的使用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造成不可预计的后果,所以国家对特种设备的规范要求较为严格。尤其是上述案例中的压力管道,一旦因未检验或使用不当发生泄漏或爆炸,后果将会极其严重。

  因此,根据《特种设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案例二:特种设备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XXX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桩违法销售特种设备案件:A公司因生产需要向B公司采购数十台特种设备,但因B公司没有生产制造特种设备的资质,遂向C公司采购设备。C公司又将设备转包给无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个人D.D完成生产后,由C公司直接销售给A公司。C公司在明知D没有相关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设备交由其生产,并且将无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卖给A公司。因C公司的违法行为,XXX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28万元并没收所有设备。


  「案例分析」

  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尤为重要,它最大程度关系到设备使用的安全性,因此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生产标准。对于无证生产、销售的特种设备要明令禁止,严格查处。

  《特种设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上述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以上法律的规定,因此依据第八十二条规定,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应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三: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023年,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地中学的杂物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维保单位未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每半个月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共缺少3次。因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电梯作为使用最多的特种设备之一,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不管是客梯还是货梯,都要保证其正常使用,避免出现骤停或急速下坠的情况。

  《特种设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同时依据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案例中,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应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 相关文章
  • 热门文章
版权所有©《光彩》杂志社京ICP备05041205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