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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从业中的法律风险

2021-5-16    作者:郭建钊    来源:    

  民营医疗美容机构一直是我国医美行业发展的主力军。随着大众对医美的接受度逐渐变高,医美行业迎来了爆发式增长。

  医生无执业资格、虚假宣传、滥用肖像等问题,导致医疗美容业乱象丛生,也引发了许多法律上的风险问题。

  医美机构的日渐饱和也让医美行业面临洗牌。今后,除了提升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如何规避经营中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也应当成为医美机构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案例一: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涉及的风险


  优丽雅是一家美容机构,其广告宣传声称:本机构为一家老牌美容机构,多次荣获“全国十优美容机构”“中日韩三国合作整形医疗机构”等荣誉称号,医师均为韩国、日本整形美容机构首席医师,并有外籍医师的照片刊发。顾客张某前往该机构进行美容整形,在整形前发现执刀医师并非她指定的外籍医师,于是拒绝手术,要求退款。经查,该机构并没有这些荣誉称号和相应医生。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在本案中,该美容机构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夸大影响力,已经构成虚假宣传。这种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案例二:医疗美容机构侵犯肖像权涉及的风险


  甲医疗美容机构未经许可,将四位明星的肖像印在其宣传广告上大肆宣传和张贴,内容上写有明星整形美容项目。使得公众认为这些明星均在甲机构进行过美容整形。后四位明星先后起诉了该机构,认为该机构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甲医疗美容机构未经明星许可,使用了明星的肖像,也无阻却违法事由,符合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医疗美容机构涉及的刑事责任风险


  张某到某医疗美容机构减肥,该机构推荐一种溶脂针剂,声称减脂效果很好且不反弹。张某同意了该方案,并约定了时间进行注射。在注射过程中,张某出现了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呼吸衰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诉至法院,经查明:该机构进行减肥针剂注射的人员均无医师执业证书。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对医学美容的规定,在医疗美容机构从业的医生除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外,还应当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无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美容的,都属于无证执业。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该美容机构聘用的人员无医师执业证书,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在此情况下公然进行医疗活动,造成了张某死亡这一极其严重的后果。已经符合刑法中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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