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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合规化再迈一步——解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4-10    作者:买佳豪    来源:    

  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作为《电子商务法》实施后首部针对电商监管的具体细则,《办法》不仅对网络交易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清晰的明确,更对近两年来兴起的直播带货、“二选一”等长期困扰消费者和网络平台经营者的难点、堵点进行了明确规范。

  「明确」

  便民劳务、零星小额免于登记“《办法》的亮点之一是确定了便民劳务及零星小额经营主体认定的标准。”对此,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峰表示,在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这两类网络经营者的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其在主体登记、税务申报等方面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根据《办法》,便民劳务是指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网络经营者,零星小额则是指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网络经营者。对此,刘峰分析称:“以后,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直播教学或直播带货等形式赚取收益的个人也将受到监管,网络交易的市场环境将会得到极大改善。”同时,他提醒称,《办法》规定,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网络经营者在多家网络交易平台“开店”,其交易总额累计超过10万元,即便单家“店铺”年交易额没有达到10万元也不能称之为零星小额网络经营者,需依法登记并纳税。

  为了进一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办法》还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具体要求。“这一系列举措将进一步‘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平台内经营者相关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经营者提交的相关证照、资质文件的真实性。”刘峰说。

  「规范」

  网络交易责任及平台“二选一”等问题《办法》对近期备受争议平台“二选一”问题和消费者深受困扰的网络交易责任问题进行了规范。

  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很多消费者发现,通过直播购买的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很难找到责任主体——直播者称消费者是和平台产生交易,与自己无关;平台表示其购买的产品来自平台经营者;而平台经营者则认为,消费者购买产品主要受主播影响,应由主播负责。针对该问题,《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办法》正式实施后,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将承担主要售后责任。”刘峰说,《办法》还规定,“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这对直播带货的主播将起到监督作用。

  针对近年来受关注较多的平台“二选一”问题,《办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所谓“二选一”,是指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办法》明确,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长期以来,平台‘二选一’问题始终没有定论,有人认为‘二选一’是‘以大欺小’,涉嫌商业垄断,但也有人认为‘二选一’符合商业逻辑。《办法》的出台,为这一争论定调。”刘峰说。

  「保障」

  个人信息将进入“保险库”

  在网络交易中,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一些平台企业存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给消费者信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即提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也就是说,要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放到“保险库”。

  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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