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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师傅”的官方打假行动

2021-3-20    作者:陈莉妮    来源:    

  2020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第17899060号、第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所作出的无效裁定合法有效。同年10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鲍师傅”所属公司,以下简称“鲍才胜公司”)与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易尚公司停止侵权并向鲍才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其他合理开支,同时要求易尚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以及《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至此,“鲍师傅”的官方打假行动获得全面胜利。这场声势浩大的维权行动始于2016年年底,截至2020年底,鲍才胜公司已向全国218家侵权门店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其中包括易尚公司名下的151家加盟店,目前已有183件侵权诉讼通过判决、调解、和解的方式结案。

  被抢注的“鲍师傅”商标


  鲍才胜是鲍才胜公司的创始人,2004年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国传媒大学附近开了第一家面包房,以自己的姓氏创立了“鲍师傅”品牌。2009年,鲍才胜与妻子彭艳丽在北京创办了第一家以“鲍师傅”为核心品牌的“北京鲍师傅西饼屋”,之后一直沿用“鲍师傅”品牌,早期在店铺的门头均使用统一的黄底红字“鲍师傅糕点”。由于糕点美味且具有特色,“鲍师傅”很快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成为热门的糕点店。


  不过,直到2013年4月25日,彭艳丽才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糕点、蛋糕、面包、饼干、馅饼等商品上注册“鲍师傅”商标,后于201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第12484211号商标,2017年3月20日,彭艳丽将该商标转让至鲍才胜公司名下。但是,在注册商标时,鲍才胜与其妻子只考虑到当前经营的商品范围,并没有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商标抢注或者商标侵权的情况,等到他们具有更强的商标保护意识时,其他相关类别的“鲍师傅”商标早已被抢注。

  2015年9月15日,易尚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2类包括啤酒、矿泉水(饮料)、果汁、苏打水、可乐、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注册商标,核定注册号为第17899060号。2017年3月20日,易尚公司从第三人鲍海兵的手中受让了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3类,具体包括茶馆、旅馆预定、酒吧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餐馆、餐厅等。而后,易尚公司开始设立与正宗“鲍师傅”相似装潢的糕点自营店,并且通过授权他人使用前述注册商标的方式开展加盟店经营或者代理商经营,并收取商标授权或者代理费用。

  由此,易尚公司通过上述招募加盟店以及代理商的方式,迅速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山寨“鲍师傅”连锁门店。

  而正是由于易尚公司旗下的山寨门店与正宗“鲍师傅”无论装潢还是商标使用方式都具有较高的相似度,且该公司频繁在公司官网、微博官方账号上指明其公司与正宗“鲍师傅”之间的关系,造成了消费者混淆,与此同时,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山寨“鲍师傅”导致消费者对“鲍师傅”品牌的评价褒贬不一,最终影响了“鲍师傅”品牌的商誉。

  根据《商标法》第56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而,鲍才胜公司仅能在其核准注册商标上的第30类商品范围内阻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山寨“鲍师傅”在第30类商品、服务范围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依照核定的使用方式使用“鲍师傅”商标,则鲍才胜公司难以制止该商标使用行为。

  鲍才胜的“鲍师傅”品牌采取直营店的经营模式,目前,在全国共开设55家门店,分布在北京、上海、杭州、成都、武汉、深圳等25个城市,尚未开放加盟。而山寨“鲍师傅”的数量已经全面压倒正宗“鲍师傅”的数量。鲍才胜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2015年到2017年是山寨鲍师傅最泛滥的时候,北京最多时曾有300多家假店,“金典鲍师傅”“经典鲍师傅”“鲍师夫”“鲍老师”等山寨名称层出不穷。

  2016年底,鲍才胜公司选择与山寨门店“宣战”,逐步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维权行动,对侵权较为严重的线下山寨门店一一提起侵权诉讼。

  重拳出击


  2017年5月,“鲍师傅”的第一起维权案有了结果,鲍才胜胜诉,但官司耗时半年,花费巨大。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针对山寨门店的侵权诉讼中,法院认为判断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判断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相同或类似,并考虑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而在多数商标侵权场景下,山寨“鲍师傅”糕点店铺内突出使用了“鲍师傅”的文字标识或者文字组合标识,与鲍才胜公司所有的“鲍师傅”商标构成近似,因而认定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针对易尚公司加盟店这类取得相关商标授权的情形,法院认为,侵权店铺虽然能够提供易尚公司在第32类、第43类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两个商标的授权书,但是由于门店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以及使用的商品范围超出了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从而实质上与鲍才胜所有的“鲍师傅”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而也构成商标侵权。

  除了对易尚公司招募的山寨“鲍师傅”加盟店提起侵权诉讼,2017年7月、2018年2月,鲍才胜公司找准侵权源头,分别对易尚公司注册使用的第32类、第43类“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10月、2019年1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易尚公司第17899060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第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30条,与鲍才胜公司受让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因而宣告上述两个商标无效。后易尚公司不服该无效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易尚公司又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商标无效裁定合法有效,最终易尚公司在第32类、第43类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被宣告无效。

  与此同时,鲍才胜公司以易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法院认为,易尚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所示的糕点、面包产品的宣传页以及店铺上单独或突出使用“鲍师傅”标识,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易尚公司所销售的糕点、面包等产品,实则属于鲍才胜公司所有的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易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或授权的店铺店内设有供消费者就餐所使用的场所、桌椅、餐具等服务设施,亦不提供点餐、上菜等服务内容。易尚公司擅自使用与鲍才胜公司黄底红字“鲍师傅糕点”门头店招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总部声明中虚假宣传,发布商业诋毁内容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易尚公司不服该裁判结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而最终驳回易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应做好商标布局


  如今,“鲍师傅”的维权行动暂告一段落,鲍才胜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过去两年,公司一直忙于打假维权,对糕点新品种的研发有一定影响。现在,打假维权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我也有更多的时间关注产品研发和产品质量,让消费者享受到更安全、更美味的食品。”


  回顾整个打假过程,鲍才胜深感,对于兢兢业业的经营者们而言,提升商品质量非常重要,提前布局商标保护同样重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戎朝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生活中存在形形色色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侵权人通常会使用他人注册在先、并已享有信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或者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甚至将其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登记和使用。”对此,戎朝建议,经营者可以提前进行商标布局,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注册并使用自创商标。同时,经营者需要注重将商标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名称结合使用,如此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商标的知名度,还能防范恶意抢注行为;经营者在使用商标前,应当做好有效的商标检索工作,避免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冲突;经营者应当注重规范使用商标。在使用商标时,需要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样式和核定范围使用商标,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而对于那些山寨加盟店的经营者而言,“傍名牌”的行为不可取,明知山寨店而加盟并且带着“捞一把”

  以及可能不被追究侵权责任的侥幸心理更加不可取。若是因为受欺诈而加盟,而后因为商标侵权遭到官方打假承担侵权责任,则应当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拿起法律武器,依据其与授权方的授权合同追究商标授权方的责任。

  对于想要加盟知名品牌线下门店的经营者而言,应当事前了解该品牌是否允许加盟、授权方的注册商标权属情况、线下门店经营中可能的商标使用方式以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等,从而综合评估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同时,在签署加盟合同时应当预先约定最终侵权责任分配的问题,以减少商标侵权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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