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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019-4-15    作者:臧梦璐    来源:    

  服务对象
 
  依法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办理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条件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民币的企业法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注意事项: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1.全国性公司;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3.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受理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操作简介
 
  (一)申请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二)登录系统
 
  1.进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或登记注册局网站登陆网上注册系统。
 
  2.选择“普通登录”方式,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登陆。
 
  3.明确系统用户信息。登录系统后可通过“个人信息修改”查看当前用户的企业登记类型。注意如果选择当前用户的企业登记类型为内资,那么只能申请内资企业名称,反之则只能申请外资企业名称。
 
  4.进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页面。
 
  5.选择企业类型。
 
  注意事项:企业大类分为内资公司和内资企业法人,内资公司为公司类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内资企业法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6.填写申请信息。根据提示,填写申请相关信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填写的信息申请由“名称信息”“企业信息”“投资人信息”和“其它信息”四部分组成,均需填写。“名称信息”页面上的信息填写完毕后,通过「字号检查」按钮,对填写的企业名称进行初步查重,检查通过,可接着填写申请信息,检查不通过,需要调整页面信息直至检查通过后才可以继续操作。
 
  7.检查提交。检查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修改填报信息,直至业务检查通过方可将申请业务提交至业务部门审查。
 
  注意事项:业务状态为“已提交待预审”表示业务已经提交成功,此时申报信息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8.查看反馈。审查意见为“退回修改”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修改或者将申请的业务直接“删除”;审查意见为“驳回”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审查意见为“拟同意”的,表示业务处于在审核中且没有办结,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9.打印告知书。查看系统业务办理状态为“已办理成功”后,打印系统生成的《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 0 . 提交纸质材料, 领取通知书。咨询企业住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本省市登记管辖有关规定,协商、确认拟注册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人需按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现场交给该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加盖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现场申请操作简介
 
  (一)申请范围内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总局现场受理范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他需总局现场受理的企业名称。
 
  外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各地方局现场受理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书下载。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或登记注册局网站下载。
 
  2.准备申请材料、选择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要求准备相关材,结合企业现场申请条件及企业名称相关信息(如:注册资本、企业住所),选择有受理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
 
  3.提交纸质材料。将填写完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交给企业登记机关,并接受企业登记机关受理意见。
 
  注意事项:(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4.接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意见、领取通知书 企业登记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名称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后,授权委托人可到企业名称受理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查退回后,申请人需提交修改后的相关材料。审核\审查驳回后,业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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