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故事
+

金融科技重塑金融生态——访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唐清利

2018-1-31    作者:冯晓霞    来源:    

金融科技重塑金融生态——访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唐清利
 
  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创新技术在为传统金融业带来新的生命力和增长动力的同时,也加速了风险。金融科技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生态格局产生了哪些影响?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区别?
 
  金融科技目前存在哪些风险?我国应该如何进行监管?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唐清利就上述问题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光彩》:金融科技具体是指?
 
  唐清利:金融科技是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目前我们谈论的金融科技主要指金融供应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科技及人工智能等各种技术创造与优化业务模式、应用流程及产品和服务。
 
  金融科技产生的根源是传统金融企业基于风险防控的行业特点致使效率降低、成本攀升、用户满意度持续减弱,服务质量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客户的要求。其根本目的是捕捉传统金融企业的痛点,运用技术手段克服其固有的行业特点,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提升用户体验,提升盈利能力。一般金融科技公司不直接从事金融服务,仅通过提供核心技术与专利,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金融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品创新提供新思路。
 
  《光彩》: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区别?
 
  唐清利:互联网金融是场景的拓展,而金融科技是技术的革命。互联网金融更多是将互联网作为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而金融科技是以数据为基础、技术为手段,改变金融行业的成本结构和收入结构;互联网金融更多是卖产品,而金融科技更核心的是帮助金融机构设计产品。金融科技是帮助金融机构去做以前做不了或者做起来成本很高的事情,场景的拓展只是金融科技的一个维度。
 
  《光彩》:金融科技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生态格局产生了哪些影响?
 
  唐清利:首先,金融科技降低了金融行业的壁垒,加速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深度融合,是一种开放共享的金融服务模式。降低了金融供给方对金融机构的依附性,传统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的角色作用逐步下降。比如,近年来,金融科技企业在支付结算领域和融资理财领域带走传统银行的大量长尾客户和资金,大量金融活动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之外。
 
  其次,加强了场景与金融的融合。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技术使金融服务与各种消费场景相互融合、渗透,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通过提升对特定消费场景的把控能力、对目标客群的低成本触达能力以及风险识别能力,才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科学技术的纵深推进可能为金融带来更为专业化分工,催生独立的业务形态。
 
  第三,金融科技更多地向平台化和开放共享式方向发展,延伸和拓展了金融服务领域,极大地提升了金融服务水平。金融科技也建立了一种去中心化信任体系,满足“交易共担、业务共识、信息共享”的需求。
 
  第四,真正实现普惠金融。金融科技企业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的基础上,针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客户创新金融产品,提升用户满意度,在传统金融行业痛点处发力,进一步促进普惠金融落地。同时,金融科技催生了许多新型金融业态,主要分布在借贷、支付、监管科技、数字货币、数据与分析、保险、资本市场、财富管理、众筹、区块链和会计核算等领域,大大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成本,促进资本和信息的高效流动。
 
  《光彩》:金融科技目前存在那些风险?
 
  唐清利: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科技是服务金融的手段,因此,金融科技的核心仍是风险防控。金融科技的风险主要存在于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垄断风险和制度风险六个方面。
 
  第一,技术风险。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实现了各部门之间的跨界融合共享,但同时也容易出现信息失真、黑客攻击、数据损坏的风险。
 
  第二,信用风险。比如网络贷款,从熟人借款环境转换为陌生人借款环境,就增加了欺诈的风险。这就需要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支撑。虽然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为采集信息提供多种渠道,但很容易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比如,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运用的金融科技都是外包产品,传统金融机构一面担心信息数据的不透明、不公开、信息系统孤立,一面担心数据泄露,导致很多传统金融企业难以选择。
 
  第三,市场风险。目前国家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并不完善,信息技术环节繁多难以监管。如果未来某家出现了黑客攻击事件,很有可能直接导致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与外汇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金融科技企业的破产倒闭会对其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与个人客户带来严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
 
  第四,操作风险。金融科技依托互联网产生,具有极高的创新价值,产品在组合过程中程序和算法更加复杂,“试错性创新”产品的推出、区块链技术中对记忆容量的限制、对于隐私的保护、同步信息耗时过长等尚未解决的技术问题,更加容易产生较为严重的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五,垄断风险。金融科技的先进技术取代了传统机构的传统技术,那么未来其某项技术优势会不会占据主导地位,形成垄断,并不好判断。
 
  第六,制度风险。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壮大给立法者带来挑战。一方面,前区块链、人工智能的技术并没有大范围使用,未来技术会朝哪个方向发展还未定性,使得立法进程缓慢;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不能超过金融创新,而晚于金融创新又会导致行业出现“泡沫”,创新和监管在金融方面的博弈,急需新的监管理念和制定监管规范。再者,机器学习、生物识别技术、分布式账本、数字加密和云计算都有自己的特性,单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或许不能满足每项技术的风险监测和管控的要求。
 
  《光彩》:这些风险对我国监管造成了哪些挑战?应该如何进行监管?
 
  唐清利:第一,对于监管方式和监管者的专业能力形成挑战。随着金融科技手段的快速发展,金融交易的主导方发生变化,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经融科技带给金融市场的变化,监管者需要快速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识别潜在风险的科技手段,增强监管有效性。
 
  第二,增加了风险监测和管控的难度。区块链和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分布式、去中心化等结构特点,使金融获得了跨界融合,多点互动的机会和能力,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提高金融服务能力的同时,金融的技术门槛进一步提高,单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不能满足风险监测和管控的要求。同时,技术包装以后的金融行为大大超越了金融消费者本身的识别能力和理解能力,为投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给监管部门造成了较大的监管难度。
 
  第三,可能带来监管秩序和监管体系的根本性变革。金融监管也将尝试结合科技手段,通过人工智能将规则引入程序设计,进行一系列探索。
 
  但是传统金融监管建立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强调的都是监管行为本身的专业性和强制性,没有按照跨界、共享的思维,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以加强平台监管的方式去进行监管。
 
  第四,金融科技监管应当从原有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转换为平台监管、合作监管的方式。这样技术平台发挥了更大的作用,监管内容才能真正有效落地。而对监管体系来说,也减轻了国家单方的负担,随时掌握市场的动态,确保监管的适时性、有效性。
 
  《光彩》:国际上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进行了哪些积极的探索?对我国的监管有什么借鉴意义?
 
  唐清利:目前国际上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主动型监管模式。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在2015年11月开创性地提出对金融科技实施“监管沙盒”的计划,所谓“监管沙盒”是指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监管沙盒”的主要目的是帮助金融创新在实际的生活场景中进行测试,而这种测试不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且应遵守必要的法律规定。这种监管模式以追求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相平衡为目的。
 
  另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限制性监管模式。美国形成了以技术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金融科技业态。针对这样的特性,美国采用功能性监管,即不论金融科技以何种形态出现,抓住金融科技的金融本质,把金融科技所涉及的金融业务,按照其功能纳入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对于具有强大的创新力的美国金融科技公司,采取适当偏严的监管措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可通过借鉴“监管沙盒”的合作模式,确立科技平台的金融监管责任和义务,从而使监管内容更适应金融科技企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也已经具备了实施“合作监管沙盒”的基础条件。一方面,一些由央行牵头的统一监管新规正在陆续出台,可以弥补现有金融监管在应对金融科技创新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以及与之配套的第三方支付、P2P监管规则都已经或正在出台,为实施“合作监管沙盒”奠定了制度基础。下一步,可以建立由央行统管的“合作监管沙盒”机制,负责“合作监管沙盒”的实施、管理和改进,以便更好地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并能有效防范金融科技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 相关文章
  • 热门文章
版权所有©《光彩》杂志社京ICP备05041205号-1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