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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莲不是秋菊:试看民众倒退的法律意识

2017-1-23    作者:夏莹    来源:    

  《我不是潘金莲》不是《秋菊打官司》。
 
  同样两个美艳女主角的平民化改装却道出了两个版本“讨说法”的故事。有人说,从秋菊到李雪莲,这是一个“法盲”蜕变为“法精”的过程。我不敢苟同。
 
  前者只懂得质朴地诉诸于法院,她所反映的是一个农村妇女法制观念的觉醒,甚至带有个人主体意识的启蒙色彩;但后者在我看来,绝非一个可以与法制意识觉醒相关联的人物。因为,李雪莲已学会巧妙地运用权力机构中的漏洞,将讨说法的行为变成了一种构建个人尊严、甚至证明自身存在的活法——失去了上访动力的李雪莲甚至想到自杀。从这一角度看,李雪莲的行为绝非是建立于法律意识之上并谙熟于法律规范之后作出的有效抗争。这一人物形象在今天非常富有代表性,只能说明,时至今日,民众的法制观念较之“秋菊”时代有退无进。
 
  这一倒退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李雪莲的诉状缘起不是基于一种对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诉求,她的上访原因本身就具有非法性,她与老公不管是为了房子,还是为了孩子而假离婚本身就是钻了国家政策的空子,这一行为的非法性与其离婚的合法性构筑了一个悖谬,使得李雪莲的冤屈变得极为荒诞,因此,仅从案子的缘起而言,是一个典型法盲的诉求。较之秋菊那个“打人道歉”的说法,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李雪莲因为一桩本不占理的离婚案却牵连出了法院院长、县长、市长的玩忽职守,奇特地将这个愚昧的诉讼动机洗刷成“合情合理合法”。李雪莲的精明,再一次暴露了其法盲的典型特征:当她碰触到了真正值得伸冤的冤屈——法院系统内互相扯皮、些许贪污腐化的蛛丝马迹,她却没有去检察院告状,而是去了政府,向县长讨说法。这一旁逸斜出的思维方式,绝非是可在法律意识之内被兼容的。
 
  而就此,整个案子的发展也已完全脱离了原本该走的轨道。出现了诸多荒诞与悖谬:官员的落马不是因为案子判错了,正是因为“当初判对了”;李雪莲始终没有惩罚到她想惩罚的人,却成为了各级政府官员的“克星”;一个原本不占理的弱势群体代表因为一个完全出于“任性”而非“理性”的告状,将自身转变为各级政府都重点防范的强势群体的典型。
 
  在此,我们不得不说“法”的观念,仅就从秋菊到李雪莲的演进过程来看,是一种倒退。
 
  信访机制似乎是一个可以凌驾于法律与政府之上的中介,实际上却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或许是下情上达的一种有效途径,成为协调法律机关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一个通道,但另一方面,它却可能同时成为民众胁迫权力机构的抓手,其胁迫的力量当然来源于各级官员对权力、位置的固守和贪恋。其中不乏一些本身“非法的”“非合理”的诉求,仅仅因为“上访”的手段反而被合法化的情景。这一深层的悖谬所彰显的是政府官员的“阿喀琉斯之踵”,但同时也是我们的普通民众至今未曾建构起来的法律观念。在这一法律观念中应该包括诸如保障诉讼要求自身的合法性,以及了解法律诉讼的基本程序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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