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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迎来新年政采“大红包”

作者:买佳豪     
内容摘要:新版《办法》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疫情后广大的中小企业尽快恢复“元气”提供了政策保障

中小企业迎来新年政采“大红包”

——解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长期以来,由于资金实力不强、融资能力相对较弱、信息不畅,中小企业往往很难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获得机会。为了帮扶中小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021年正式实施。相较于2011年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版《办法》删除了“暂行”二字,且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疫情后广大的中小企业尽快恢复“元气”提供了政策保障。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石颖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也是中小企业在新年来临之际收获的第一个‘大红包’。”

  「亮点」“限额”“价格评审优惠”细化可操作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办法》最为亮眼的一条举措是规定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且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这就意味着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有了明确的市场份额。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同时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对此,石颖解释称:“工程项目一般采取‘均价优先’法,该政策的制定解决了部分因政策不明晰而导致的‘模糊地带’,也令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能够更好落地。”

  不仅如此,《办法》还就享受政府采购扶植政策的三种情形、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五种情况以及可以预留份额的四种具体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各类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主体人来说,此举将会令其更加的有的放矢。”石颖说。

  「商机」大企业和小企业可协同发展《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项目采购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此,石颖解释称:“2021年以后,供应商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只看制造商是否是中小企业,不再要求‘双小’。”

  也就是说,大企业提供了中小企业制造的产品,也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该政策的出台,将为中小企业带来新的市场契机。以往,由于政策条件限制,部分大企业没有足够的动力帮助中小企业共同成长。《办法》出台后,大企业可以与中小企业深度合作,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制造、大企业提供资金等支持,并以中小企业的名义开出《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政策中关于价格评审的优惠。“这是《办法》出台的根本目的,也是助力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快速成长的有利途径。”石颖说。

标签: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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